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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宗委组织初验组开展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初验工作

2021-03-09 17:40     来源:监督检查处     作者: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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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2112号)要求,近日,自治区民宗委组织开展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各市及有关单位共推荐了69个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备选单位。自治区民宗委组织7个初验组赴全区14个设区市和有关单位对备选单位开展初验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派厅级领导和联络员参加初验工作。

初验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核验方式,根据《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4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测评指标要求,对各市及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的备选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初步核验。同时,初验组还抽查部分1—7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1—6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主要调查了解是否还持续发挥作用。

本次初验工作,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备选单位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所报材料详实程度和示范带动作用有了全面掌握。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考虑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基础上,注重倾向基层,注重各类型均衡,高质量推荐出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地区或单位,按程序上报自治区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时报送国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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