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分类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
子项 | 对国家宗教局负责的地方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的初审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民宗委 |
承办内设机构 | 宗教综合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第365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 2.【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予同意意见,初审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 依据
| 1-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第365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 1-2.【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3.【规范性文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八章第四十六条: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规范性文件】同1-3 3.【规范性文件】同1-3 4.【规范性文件】同1-3 |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委机关纪委) 2.对符合地方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委机关纪委) 3.对不符合地方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委机关纪委) 4.未严格审查验收地方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机关纪委) 5.擅自增设.变更地方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委机关纪委) 6.在地方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委机关纪委) 7.发生贪腐行为的. (驻委纪检监察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
免责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19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