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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木球

2018-11-22 09:00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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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 定义

木球是由两个队参加的集体比赛项目,每队出场5人,每人手握击球板,运用传球、接球、运球和击球射门等技术,避开对方防守,将球击入对方球门得分,并用抢断球等防守技术,阻止对方得分。比赛结束时,得分多者为胜。

第二章 比赛场地及器材

2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为平整、无障碍物的长方形土质或人造草地等均可,长 40 米、宽 25 米。场地丈量从界线的内沿量起。

3 界线

比赛场地有明显的界线,长边叫边线,短边叫端线,线宽均为10厘米,场地四周至少3米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4 中线、开球区和开球点

4.1 中线: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画一条10厘米宽与端线平行的线为中线。

4.2 开球区:以中线的中点为圆心,4米为半径画一个线宽10厘米的圆为开球区(从圆周的外沿量起)。

4.3 开球点:以中线的中点为圆心,画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实心圆为开球点。

5 球门区线、球门区、球门和球门线

5.1 球门区线:以端线的中点为圆心,2.5米为半径(从外沿量起),向场内画一条线宽10厘米的半圆线为球门区线。

5.2 球门区:端线与球门区线之间的区域为球门区。

5.3 球门:球门应牢固地设置在端线内沿中点处,两门柱内沿之间距离1.8米,横梁下沿至地面0.8米,门框呈圆柱形,直径为4~6厘米,球门后装球网,球网应撑起,下端固定,球门与球网呈白色。

5.4 球门线:两个球门柱内沿之间的连线为球门线,线宽同端线,内沿与端线内沿重叠。

6 罚球区线、罚球区和罚球点

6.1 罚球区线:以端线的中点为圆心,以8米为半径(从外沿量起)向场内画一条线宽10厘米的半圆线为罚球区线。

6.2 罚球区:罚球区线与球门区线之间的区域为罚球区。

6.3 罚球点:以端线中点垂直向场内8米处 (在罚球区线上)画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实心圆为罚球点。

7 角球区和端线发球点

7.1 角球区:以边线和端线的交点内沿为圆心,0.5米为半径(从外沿量起),向场内画一条10厘米宽的弧线分别与边线和端线相交,该区为角球区。

7.2 端线发球点:罚球区线与端线的交点为端线发球点。

8 球

球体长9厘米,圆周长18厘米,球体两端呈半球形,中间为圆柱体,长5厘米,两端顶部距圆柱平面距离分别为2厘米。球体内为木质材料,外部用柔韧的橡胶材料包裹制成(内应密实无空隙)。球体重量为100~130克,木球呈鲜明的颜色,应与场地、器材有明显区别。

9 击球板

击球板用较硬并有一定韧性的木质或非金属合成材料制成,全长为70厘米,由板柄和板头两部分组成。上部手握部分叫板柄,长40厘米、宽4厘米;下部击球部分叫板头,长30厘米、上宽4厘米、底宽9厘米,板头的两个角呈圆弧形,击球板厚1.5~2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20克。木质击球板板头须缠裹胶带或其他非金属保护物品,以防击球板断裂。

第三章 运动队

10 球队

每个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员和不超过10名的队员组成,其中1名为队长。

11 队员和替补队员

11.1 比赛进行时,每队有5名队员上场,并可按规则规定进行替换。

11.2 场上队员与替补队员的替换需通过记录台并经裁判员允许方可进行。

11.3 比赛中,替补队员应坐在球队席上或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球队席设在记录台两侧的无障碍区外。

11.4 比赛双方应穿着颜色有明显区别的服装,每队场上队员服装必须统一,队员上衣前后要有醒目的号码(1~10号),号码颜色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其中后背的号码至少高20厘米;前胸的号码至少高10厘米;号码笔画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

11.5 上场队员必须穿运动胶鞋、护膝、护袜、护腿板和戴手套。不得佩带可能伤害其他队员的物品。

11.6 每个球队必须至少有2套服装,1套深色,1套浅色。

12 队长

12.1 队长应在比赛前代表本队抽签,选择开球权或场地。

12.2 场上队长是球队在场上的代表,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有权与裁判进行交流。

12.3 场上队长离开球场时,教练员应确定该队的场上队长,并通知裁判员。

13 教练员

13.1 教练员应在比赛前15分钟将有本人签名的本队队员姓名、号码以及队长的书面名单送交记录员,并标明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

13.2 只有教练员可以提出暂停或换人等请求,同记录台保持联系,如教练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应指定队长承担教练员的职责。

13.3 比赛中,教练员及球队成员可坐在球队席上,教练员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场外指导。

第四章 比赛通则

14 比赛时间

14.1 全场比赛时间为40分钟,分上下两个半场进行。每半场时间为20分钟,上下半场中间休息10分钟。

14.2 当下半场比赛结束,两队比分相等时,进行加时赛,时间为10分钟,分上下两个半场。每半场5分钟,中间不休息。下半场与加时赛中间休息5分钟。

15 比赛开始

15.1 比赛开始前,应以抛币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有开球权或场地的选择权。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队员将球放在开球点上开球,击球前双方队员不得越过中线(发球队员可骑跨中线),防守队员不得进入开球区。

15.2 每进一球后,应由失球方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

15.3 下半场或加时赛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16 比赛结束

记录台发出比赛时间结束信号,比赛即告结束。无论球在空中运行或地面滚动中,都表示比赛结束。如执行罚点球,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17 更换击球板

比赛中队员击球板损坏后,必须立即双手持板上举,向裁判员示意,经允许后才能更换,不得持损坏板参加比赛。

18 发球

发球队员在执行各种发球或点球时,必须将球一次击出,发球时,防守队员应后退距发球点4米以外。

18.1 界外球

18.1.1 当球触及边线或端线时为界外球。由对方队员在球出界处或端线发球点发界外球。

18.1.2 发边线球时,发球队员应将球放在边线上(发球队员可骑跨边线)。

18.1.3 发端线界外球时,发球队员应将球放在端线发球点上(发球队员可骑跨端线)。

18.2 角球

18.2.1 守方队员将球击出本方端线,由攻方队员在球出界一侧的角球区发角球。

18.2.2 发角球时,球的整体必须放在角球区内(发球队员可骑跨界线)。

18.2.3 球可直接得分。

18.3 任意球

18.3.1 当一方队员发生违例或犯规时,由对方队员在违例或犯规地点发任意球(罚球区内除外)。

18.3.2 任意球可直接得分。

18.4 点球

比赛中,当球在罚球区或球门区内时,防守队员在该区内犯规,均判罚点球 (由进攻方罚点球)。罚点球时,将球放在罚球点上,除主罚队员外,其他队员须退出罚球区。罚点球未得分时,则由防守队员在端线发球点发球。

18.5 争球

18.5.1 争球的判定:

18.5.1.1 当双方队员同时使球出界。

18.5.1.2 当双方各一名或多名队员形成在原地抢球或用击球板同时将球夹、压住时。

18.5.1.3 当双方队员同时违例或犯规时。

18.5.1.4 当球在球门区内成死球时。

18.5.1.5 比赛中当裁判员因特殊情况停止比赛需重新恢复比赛时。

18.5.2 争球的执行:

18.5.2.1 双方各一名队员之间造成的争球,由发生争抢的两名队员进行争球。

18.5.2.2 双方多名队员共同造成的争球,由参与争抢的双方队员中各任意一人参加争球。

18.5.2.3 如参与争球的队员要被替换下场,应待争球结束并成死球后,才可进行替换。

18.5.2.4 如争球的队员因伤不能继续比赛,可由参赛队指定场上一名队员参加争球。

18.5.2.5 参加争球的双方队员,分别站在裁判员指定的争球地点两侧,其他队员站在距争球地点4米以外,裁判员单手持球于双方队员之间,使球自由下落,球触地后,双方即可抢、击球。在罚球区内发生争球时,应移到最近的罚球区线上进行争球。

18.5.2.6 争球可直接得分。

第五章 时间通则

19 开动和停止计时钟

19.1 开动计时钟

活球开动比赛计时钟。

19.2 停止计时钟

19.2.1 暂停。

19.2.2 换人。

19.2.3 记录台鸣哨。

19.2.4 比赛结束。

19.2.5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裁判员认为需要停止比赛时。

20 活球

20.1 每半场或加时赛比赛开始,裁判员鸣哨后,发球队员的击球板触及球时。

20.2 在比赛中凡按规则规定停表后,需要恢复比赛,发球(争球)队员的击球板触及球时。

21 死球

21.1 球进门得分。

21.2 界外球。

21.3 犯规或违例。

21.4 队员无法触及进入球门区的球。

21.5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裁判员认为需要停止比赛时。

22 暂停

22.1 上下半场和加时赛每队可各要求一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为1分钟。

22.2 暂停在死球时执行。

23 换人

换人时必须由教练员向记录台提出,替补队员须提前做好替换准备,在比赛成死球时执行,换人次数不限。

24 5秒钟规则

队员在中圈开球、发界外球、任意球、角球、点球时,在取得球的控制权及裁判员鸣哨后5秒钟内应将球击出。

第六章 违例、犯规及其罚则

25 违例及其罚则

25.1 比赛中出现下列违反规则的情况应判违例:

25.1.1 中圈开球时,当裁判员鸣笛,发球队员击球前,双方其他队员越过中线、防守方队员进入开球区或进攻方队员两人以上(不含两人)进入开球区。

25.1.2 在执行发球时,裁判员鸣哨后5秒钟内未将球击出。

25.1.3 在执行发球时,击球板一次击球击空、击球后球移动距离不足10厘米或击出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触球。

25.1.4 在执行发球时,裁判员未鸣哨而击球。

25.1.5 争球时,球未落地前一方或双方争球队员触及球。

25.1.6 空中击球(膝关节以上的球只许挡,不许击)。

25.1.7 击球前后,击球板板头超过肩部。

25.1.8 一手握板头、一手握板柄击球或用板柄击球。

25.1.9 向上击球或挑球。

25.1.10 队员有意用身体任何部位阻挡球。

25.1.11 执行中圈开球或发界外球时直接将球击入球门。

25.1.12 在场上任一区域防守、进攻时,采用单双手或单双膝着地,以及卧、跪、坐等不合理动作。

25.1.13 比赛中队员在边(端)线外击场内球。

25.2 罚则

25.2.1 发界外球的违例,由对方在原地点发界外球。

25.2.2 上述条款的违例,发生在罚球区外时,由对方在违例地点发任意球。

25.2.3 攻方队员在罚球区内违例,由守方队员在就近的罚球区线上发任意球;守方队员在罚球区内违例,由攻方队员在就近的端线发球点发任意球,除守方队员1人可在罚球区内防守外,双方其他队员均需退出罚球区。

26 犯规及其罚则

26.1 比赛中出现下列违反规则的情况应判犯规:

26.1.1 使用推、拉、绊、撞、踢等不合理的身体接触。

26.1.2 带有危险动作冲撞对方队员。

26.1.3 用击球板钩、扣、打击对方击球板或身体。

26.1.4 扔击球板或手中无击球板干扰对方进攻或防守。

26.1.5 举击球板威吓或用击球板阻碍对方队员行动。

26.1.6 有意用手抓球,用脚踩球、踢球或用身体压球。

26.1.7 在比赛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球门区地面或球门(击球板除外)。

26.1.8 用击球板砍击球。

26.1.9 从两腿间向后击球或将击球板置于对方队员身后两腿间抢球、击球。

26.1.10 裁判员判定的其他犯规动作。

26.2 罚则

26.2.1 队员在罚球区外犯规,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发任意球。

26.2.2 攻方队员在罚球区或球门区内犯规,由守方队员在最近的罚球区线上发任意球。

26.2.3 守方队员在罚球区或球门区内犯规,由攻方队员罚点球。

26.2.4 1名队员在一场比赛中犯规(含黄牌)累计5次,取消该队员本场比赛资格,由场下队员替换。如第5次犯规为第2张黄牌,则按规则27.2和27.3方法处理。

27 黄牌、红牌

裁判员对球队成员(运动员、教练员等)不道德及违反规则等行为,除按规则判罚外,还可进行劝告及出示黄牌或红牌。

27.1 有下列行为时,应被出示黄牌:

27.1.1 连续违反规则的行为。

27.1.2 较为严重的犯规。

27.1.3 不道德的行为。

27.2 有下列行为时,应被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

27.2.1 经裁判员警告仍不改正者。

27.2.2 一名队员在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

27.2.3 故意或严重犯规。

27.2.4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27.3 上半场因红牌被罚出场的队员,不允许其他队员替补,下半场开始时方可替补;下半场因红牌被罚出场的队员,不允许其他队员替补,加时赛时方可替补。

27.4 因红牌被罚出场的队员,取消本场比赛资格。

第七章 成绩与名次

28 比赛得分与胜负

28.1 场上队员以合理击球动作击球,并使球由地面或空中进入球门为得分。进一球得1分。

28.2 全场比赛时间终了如两队比分相等,则进行加时赛。如加时赛结束比分仍然相等,则以罚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28.3 以罚点球决定胜负,应按下述方法进行:

28.3.1 以抛币的方式决定两队罚点球先后顺序。

28.3.2 第一轮每队各出5人(必须是比赛结束时场上队员,如不足5人,则以场上剩余队员轮转),按各队排定顺序全部罚完,决出胜负。如罚平,第二轮各队场上队员按排定顺序以1对1的方式罚点球,直至决出胜负。

28.4 全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者为胜队。

29 决定比赛名次的方法

按各队积分多少排列名次,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0分,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以下方法进行排列:

29.1 积分相等队之间的相互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9.2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9.3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29.4 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9.5 全部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29.6 抽签排定名次。

29.7 以罚点球决定胜负的进球数,不计入净胜球数和总进球数的计算。

29.8 如遇弃权,胜队以2∶0计算比赛成绩。

第八章 弃权与申诉

30 弃权

比赛遇下列情况即为弃权:

30.1 超过比赛开始时间15分钟,参赛队仍未到场或上场队员不足5人。

30.2 参赛队在裁判员通知后拒绝比赛。

30.3 比赛中,某队场上队员少于3人时。

30.4 参赛队以其行动阻碍比赛进行。

31 申诉

31.1 比赛中某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应由场上队长在死球时向裁判员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意见的方式应平静而有礼貌。

31.2 比赛中裁判员可对提出质疑的某队解释他的判罚,但不能影响比赛的进行。

31.3 比赛结束后,如某队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应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裁决。

第九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32 裁判人员

32.1 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3人,裁判员若干人。

32.2 每场比赛由2名裁判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工作,裁判人员由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宣告员等若干人员组成。

32.3 裁判员必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并开始行使其权力。当比赛结束,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后,这种权力即告结束。

33 裁判人员职责

33.1 裁判长职责

33.1.1 全面组织和领导裁判工作。

33.1.2 负责检查比赛场地和器材,安排竞赛日程和裁判员的分工。

33.1.3 根据规则的精神解决比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3.1.4 对比赛中出现的弃权、罢赛做出最终决定。

33.2 副裁判长职责

33.2.1 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理裁判长职责。

33.2.2 组织安排记录台工作,做好比赛裁判人员的后勤工作。

33.2.3 比赛中,根据裁判长的安排,负责一个比赛场地的竞赛工作。

33.3 裁判员职责

33.3.1 检查场地、器材设备、运动员服装、护具等。

33.3.2 比赛前,在双方队长参加的情况下以抛币的方式决定开球权或场地。

33.3.3 宣布比赛开始与结束。

33.3.4 比赛中,当两名裁判员的判罚不一致时,主裁判员有权做出最终裁决。

33.3.5 执行加时赛罚点球的裁决。

33.3.6 拥有行使劝告和使用黄牌、红牌的权力。

33.3.7 有权决定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33.3.8 比赛结束后,核对记录表、计时钟并签字。

33.4 记录员职责

33.4.1 比赛前认真登记各队队员姓名、号码、场上队长号码、服装颜色及教练员姓名。

33.4.2 按记录表规定,准确填写记录表中两队的得分、队员犯规、暂停和换人等有关情况。准确填写比赛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33.5 计时员职责

按规定准确操作计时钟 (表)。记录比赛(上下半场)时间、暂停时间、加时赛(上下半场)时间、中场休息时间等。暂停或比赛终了,应通知场上裁判员。

33.6 宣告员职责

应语言简练、准确,按规则规定发出信号并宣告暂停、换人、比赛结束、比赛结果等。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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