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加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 赛
1定义
押加比赛是由2名运动员在比赛场地上,将一条长绸布
带做成的圆环分别套于颈部(带子从两腿间通过),四
肢着地并背向对方,向自己的前进方向用力,以一方将
置于两者之间的坠条拉过自己一侧的决胜线为胜利。
第二章 场地与器材
2比赛场地
2.1比赛应在平整硬质地面上进行。
2.2比赛场地为长方形,长9米、宽2米。场地的丈量从界线的内沿量起。
2.3界线:
比赛场地应有明显的标线,两条长边为运动员比赛限制线。各线宽均为5厘米,场地四周至少2米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2.4中线和决胜线:
2.4.1中线: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画一条与边线垂直的线为中线。
2.4.2决胜线:距中线两侧各1.2米处,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为决胜线。
3器材
3.1带子:长6.5米,用红色绸缎(幅宽1.2~1.6米)制成。带子两端呈圆环形,圆环周长为1~1.1米。带子中间系一条可移动的并有适当重量的坠条,作为判定胜负的标志。
3.2护垫:为长30厘米、宽15厘米、厚2厘米的海绵,以软布包裹后,固定在带子两端圆环处的受力处,用于保护脖颈。
3.3标志带:用于鉴别双方运动员的比赛绸带,标志带为两种不同颜色。
第三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4运动员
4.1比赛设男子项目。运动员按各自体重,参加规定级别的比赛。
4.2比赛期间,1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比赛。
4.3运动员必须穿运动短裤和运动背心或短袖进行比赛,比赛服式样各队应统一。
4.4比赛鞋为平底胶鞋,鞋底不能涂抹任何附加物。
5教练员
比赛过程中,教练员应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并且不得干扰裁判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比赛通则
6赛制
比赛可采用淘汰制或循环制。
7比赛场数
运动员一天比赛场数不得超过两场,特殊情况除外。场与场之间至少要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
8体重分级
男子项目8个级别:
8.1 55公斤级。
8.2 61公斤级。
8.3 68公斤级。
8.4 76公斤级。
8.5 85公斤级。
8.6 95公斤级。
8.7 110公斤级。
8.8 110公斤以上级。
9称量体重
9.1称量体重应在比赛前2小时进行,全部比赛只称量一次体重,称量体重工作应在一个小时内完成,过时以弃权论。
9.2称量体重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重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参赛级别要求,将被取消该级别比赛资格。
10比赛方法
10.1比赛礼节:比赛开始前和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应相互握手,并与场上裁判员握手致意。
10.2比赛姿势:四肢着地,带子两端的圆环分别套在双方运动员的颈部,带子经胸前和两腿中间经过。双方运动员身体距中线最近点的距离应该相等,运动员向各自的前方用力。
10.3比赛胜负:带子中间坠条垂直于中线,裁判员发令后比赛开始,在运动员向前进方向用力的过程中,以坠条拉过自己一侧的决胜线者为胜。
10.3.1每局比赛以一方获胜为结束,但在一局比赛中如遇双方相持达90秒不能决出胜负,则暂停比赛,休息一分钟后重新开始比赛。
10.3.2一局比赛中,如在两个90秒钟后仍未决出胜负,则在第三次比赛中,裁判员发出口令后的30秒钟内,以垂直于中线的坠条偏离中线向那一边者为胜。
10.3.3比赛过程中,如遇比赛带子断裂,应换取新的比赛带子重新进行比赛,已完成的比赛成绩有效。
11比赛要求
11.1每局比赛的开始与结束,均以场上裁判员鸣哨为准。
11.2比赛进行中,当记录台发出信号,场上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11.3全场比赛结束时,场上裁判员宣布该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方可离开比赛场地。
第五章 胜负及名次
12胜负
12.1每场比赛为三局二胜制,胜一局得1分,先得2分者为胜。
12.2对方弃权,获胜方以2∶0记分。
13名次(循环制)
13.1比赛以其胜负场次的积分排列名次,胜1场得2分,负1场或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13.2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13.3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而又循环互胜,则按以下程序确定名次:
13.3.1获2∶0多者名次列前。
13.3.2获2∶1多者名次列前。
13.3.3受罚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13.3.4体重轻者名次列前(原始体重)。
13.3.5抛币。
第六章 犯规与罚则
14犯规
出现以下情况视为犯规行为:
14.1故意延误比赛。
14.2运动员经检录进入比赛场地后,接受场外递送物品。
14.3双方运动员双手着地后,一方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自行站起。
14.4运动员自行在比赛场地或鞋底涂抹用于增加摩擦力的非大会提供物品(如胶水、口香糖、汗水、唾沫等)者。
14.5比赛进行中,双手离地超过5秒钟。
14.6比赛进行中,在处于不利情况下而要求暂停。
14.7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做了不尊重裁判员的行为。
14.8比赛进行中,有意进行非真实比赛。
14.9比赛进行中,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边线及边线以外地面者。
15罚则
15.1凡运动员出现上述犯规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局或该场,直至全部比赛资格。
15.2如运动员在一局或一场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则给予取消其该局或该场,直至全部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15.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或助手如有不尊重裁判员的行为或干扰比赛,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则罚其退出比赛场地。
第七章 弃权与申诉
16弃权
16.1超过检录时间5分钟未到场,按弃权论。
16.2超过比赛开始时间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弃权处理。
16.3比赛运动员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或要求重新参加比赛,须经大会医生证明,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则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16.4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暂停比赛,但因运动员受伤而治疗超过5分钟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16.5比赛进行中,一方遇服装、鞋破损或断裂情况应继续比赛,若该运动员自行终止比赛,则判该运动员弃权。
17申诉
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异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条例做出裁决。
第八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18裁判人员
18.1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裁判员及助理裁判员若干人。
18.2每场比赛由3名执行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其中1人为主裁判员。助理人员包括记录员、检录员、宣告员。
19裁判人员职责
19.1裁判长
19.1.1全面主持押加比赛的裁判工作,对比赛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
19.1.2负责检查场地器材,安排竞赛日程和裁判员及助理人员的分工。
19.2副裁判长
19.2.1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理裁判长工作。
19.2.2根据裁判长的分工,负责竞赛的记录编排及后勤工作。
19.3裁判员
19.3.1全面负责一场比赛的裁判工作。依据规则,对比赛中的胜负、犯规进行判定。
19.3.2根据裁判长的分工,比赛前参加运动员的体重称量工作。
19.3.3比赛期间,对比赛运动员及教练员有管理的权力。在比赛结束,裁判员签字确认比赛结果后,此权力结束。
19.4记录员
19.4.1比赛前,负责运动员的体重称量工作的记录。
19.4.2按记录表规定,准确填写记录表中双方运动员比赛中的得分、犯规等有关情况。
19.5宣告员
负责押加比赛的宣传与成绩公告。
19.6检录员
负责召集和组织运动员参加比赛。
高脚竞速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 赛
1比赛定义
高脚竞速运动是由运动员双手各持一杆,同时脚踩杆上的踏镫,在田径场上进行的比赛,以在同等的距离内所用的时间多少决定名次。
第二章 场地及器材
2场地
2.1在标准田径场上进行,场地线宽均为5厘米,跑道分道宽2.44~2.5米。(图1)
2.2接力比赛的接力区:接力区中线为宽5厘米的虚线,前后5米处各画一条直的实线。(图2)
3器材
3.1高脚杆为竹或其他硬质材料制成(简称杆)。
3.2高脚杆高度不限,从杆底部向上30~35厘米处加制踏镫,踏镫高度的丈量从杆底部至踏镫与杆支点的上沿距离为准。
第三章 比赛通则
4竞赛
竞赛分个人赛和接力赛两大类。
5竞赛编排
5.1竞赛编排原则
5.1.1在标准田径场上每组4个队比赛。
5.1.2接力比赛提前一个单元将接力棒次表交编排记录组。
5.2编排赛次和分组
5.2.1参赛队数过多,不能在一个赛次(决赛)进行比赛的项目,应举行若干赛次的比赛(分组赛)。举行决赛前各赛次比赛时,所有参赛队都必须参赛,并通过各赛次取得决赛的资格。
5.2.2由竞赛委员会安排比赛的预、复、决赛。
5.2.3每一赛次录取方法(如下表)
5.2.4第一赛次抽签排定道次。
5.2.5对于后续赛次,根据第一赛次成绩排序进行蛇形编排组次和道次。
5.2.6前八名决赛道次安排,根据上一赛次的成绩排序,3、4名抽决赛第一组2、3道,7、8名抽决赛第一组1、4道;1、2名抽决赛第二组2、3道,5、6名抽决赛第二组1、4道。
5.2.7在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续赛次或决赛的第一组之间必须留出的最短间隔时间为45分钟。
6竞赛办法
6.1起跑
6.1.1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时,运动员上跑道将两根高脚杆立于起跑线后,可单脚上蹬。
6.1.2当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做好起跑准备。
6.1.3发令员鸣枪。运动员听到发令枪响后起跑。
6.2途中跑
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跑进。如果出现一只脚或双脚触地的情况,须停止奔跑,在站立处重新上踏镫继续比赛。
6.3终点
以运动员身体躯干的任何部位(不包括头、颈、臂、腿和脚)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瞬间为止,运动员的身体和高脚杆须全部过终点线后才能分离。
6.4接力赛
每个接力区长度为10米,在中线前后各5米,交接的开始与结束均从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接力比赛的要求如下:
6.4.1接力赛采用一副高脚杆进行比赛,运动员交接高脚杆后继续跑进。
6.4.2混合接力赛的1、3棒为女队员,2、4棒为男队员。
6.4.3队员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并以杆为主。交杆运动员必须进入接力区内方可人杆脱离进行交接。
6.4.4完成交接的队员应停留在各自的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方可离开。
6.4.5参加接力赛的运动队须在上一赛次前上报运动员接力顺序。
6.4.6每队服装必须统一。
7计时
全自动电子计时或手动电子计时均可,电子计时成绩均以1%秒钟为最小计时单位。
8犯规与判罚
8.1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定为犯规:
8.1.1抢跑:鸣枪前任何一根杆触及或越过起跑线。
8.1.2串道: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跑离本跑道。
8.1.3掉杆:比赛运动员脚触地,未按规定重新上踏镫。
8.1.4人杆分离:运动员抵达终点线时,身体或高脚杆的一部分仍未过线,脚与踏镫即分离。
8.1.5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有阻挡或妨碍其他运动员跑进的行为。
8.1.6接力赛中
8.1.6.1运动员在接力区外交接高脚杆。
8.1.6.2在退出接力区时,阻挡或妨碍其他运动员跑进。
8.2罚则
8.2.1抢跑: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犯规者该项目比赛资格。
8.2.2发生规则8.1.1~8.1.6中任一项,取消犯规运动员或运动队比赛资格。
8.2.3比赛中如发生8.1.5和8.1.6.2的情况,受推或阻挡而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不再进行重赛,按比赛成绩排列名次。
8.2.4决赛中如发生8.1.5和8.1.6.2的情况,不再进行重赛,按比赛成绩排列名次。
第四章 名次判定
9名次
9.1高脚竞速的名次判定以比赛中所用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9.2如比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则以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第五章 弃权与申诉
10弃权
10.1点名时超过检录时间三次呼叫未到者按弃权论。
10.2中途退出比赛者视为弃权,无成绩。
11申诉
11.1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异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裁判长书面提出,在未有结果前,应允许该队员参加比赛。
11.2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意见,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做出裁决。
11.3大会竞赛组应负责将所有成绩宣告的时间记录下来。
第六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
12裁判人员
高脚竞速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裁判员若干人。
13裁判人员职责
13.1裁判长
13.1.1全面负责高脚竞速比赛的裁判工作,保证竞赛规则和大会规程能够顺利贯彻执行;处理发生在大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做出明文规定的问题。
13.1.2检查所有相关的比赛成绩,处理有争议的问题。
13.1.3对有关比赛的抗议或异议做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13.1.4有权做出重赛的时间安排决定。
13.1.5对每日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
13.2副裁判长
13.2.1协助裁判长领导裁判工作,做好裁判员队伍的事务管理。
13.2.2当裁判长因故缺席时,应代理其职责,或受裁判长的委托,处理有关问题。
13.2.3根据裁判长的建议,负责编排、记录和公告工作,负责场地、器材等设施的检查管理。
13.3检录主裁判、检录员
13.3.1根据竞赛日程安排的检录时间,召集运动员到检录处点名。
13.3.2根据规则规定,检查运动员的参赛证、服装、号码和比赛用具等是否符合规则规定。
13.3.3准时安全按预定时间和路线将运动员带入赛场,交发令员控制。
13.4发令员、助理发令员
13.4.1检查运动员所参加的比赛或组别是否有误,号码是否佩戴正确,各道次应面向跑进方向,由左至右按道次排位。
13.4.2组织运动员按道次正确地排列在起跑线后3米远的集合线上。
13.4.3同终点主裁判取得联系完毕后,向运动员发出“各就位”“预备”口令,以鸣枪方式发出起跑口令。
13.4.4有权对运动员违反起跑规则的行为给予警告和判罚。
13.5终点主裁判、裁判员
13.5.1判定每组比赛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
13.5.2若判定不一致应由主裁判做出最后裁定。
13.5.3遇名次与成绩不一致时,应同计时主裁判联系并最后裁定。
13.6计时主裁判、计时员
13.6.1各道次计时员接受主裁判的统一领导。
13.6.2计时员使用全自动或手动电子秒表计时。
13.6.3每组计时员负责本道次的计时工作,并将成绩写在成绩记录表格内,签字后交主裁判,必要时,主裁判可以核查秒表,以核实成绩。
13.6.4主裁判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最后成绩。
13.7检查主裁判、检查员
13.7.1全面监督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
13.7.2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应立即以书面报告形式交给主裁判。
13.7.3出现犯规情况,应举旗示意。
13.7.4接力赛中接力区应有足够的检查员负责监督。
13.8编排员
完成编排记录和成绩公告工作。记录由裁判长提供的每个项目的全部成绩,并转交宣告员。最后将成绩表交竞赛部门。
13.9宣告员
对比赛中各种信息予以宣告,对成绩的宣告应该记录宣告时间。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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