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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秋千

2018-11-22 10:10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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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千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 赛

1定义

秋千为女子项目。运动员在秋千架上试荡,以尽可能少的预摆次数达到领先其他人的高度或触铃次数,即为胜者。

第二章 场地及器材

2场地

2.1比赛场地为平坦的长方形土地或草地,长20米、宽8米。

2.2比赛场地上空距地面15米高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3器材

3.1秋千架:用钢管或相应的坚固材料制成。2根立柱下端间距不少于3.5米,上端间距2米,两立柱顶端为第一横杆,距地面高度为12米;往下1米处为第二横杆。秋千架应牢固地安装在场地中央,间距均从内沿丈量。

3.2秋千绳:使用伸缩性小的苎麻绳、棕麻绳或尼龙绳,其直径为2.53厘米。绳的两头分别系在第一横杆上,两绳间距为1米(从内沿丈量);再在第二横杆上向系铃架方向缠绕一圈垂落下来,在封闭的下端安置脚踏板,其下沿距地面0.80.9米。

3.3脚踏板:脚踏板为木质或非金属材枓制成。单人脚踏板长30厘米、宽10厘米;双人脚踏板长40厘米、宽10厘米,厚均为2.53厘米,脚踏板应能牢固地卡在秋千绳上。

3.4起荡台:供运动员试荡开始时,上脚踏板用的台子。台面为长1米、宽1米的正方形,高1.3米(包括台子的脚轮)。起荡台一侧应设有供运动员上下的梯子。

3.5系铃架:与秋千架平行,并可随意升降、前后移动的系有铃铛的架子,是高度和触铃比赛判定成绩的标志。系铃架两根立柱的间距应不少于4.5米,并相互平行。从系铃架顶端悬下一根3米长的横杆为系铃杆。系铃杆上用线绳系有若干铃铛。

3.6安全带:每条安全带均应能承受100公斤的拉力。两条腕部安全带的两端,分别套在秋千绳和运动员的手腕上(另两条腰部安全带,运动员可选用)。可使用大会提供的或自备的安全带。

第三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4运动员

4.1根据比赛时间,赛前30分钟开始检录。

4.2运动员发式:长发必须束起并牢固盘于脑后,其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短发最长处不得超过5厘米。

4.3可穿紧身运动服。不得佩戴超长装饰品。

5教练员

5.1根据规则要求指导运动员参加比赛。

5.2教练员及助理人员 (12人) 可随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协助运动员准备比赛。比赛开始后,限教练员1人留在场地指导运动员比赛。

第四章 比赛通则

6比赛办法

6.1以体重分级别或不分级别进行比赛。

6.2以体重分级的比赛分55公斤以下(含55公斤)和55公斤以上两个级别。

6.3称量体重

6.3.1以体重分级别的比赛,在全部比赛过程中只称量一次体重,开赛前一天早上称量,称量体重工作应在一小时内完成。

6.3.2由裁判长1人、裁判员2人、记录员1人和医生1人组成称量体重组,进行称量体重工作。保存原始称量记录,不得涂改。

6.3.3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称量体重组核对资格后,方可进行称量。称量体重时,只可穿运动短裤和短袖运动衣。

6.3.4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称量,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重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不能参加所属级别比赛。

6.4准备比赛:检录员点到参赛运动员后,教练员可以进入场地帮助运动员做2分钟赛前准备,系好安全绳。裁判员发出准备比赛口令后,教练员退出比赛场地,运动员方可进入比赛场地,上起荡台,系好安全带,双手握住秋千绳,一只脚踏在脚踏板上,另一只脚站在起荡台上,并向裁判员报告准备完毕,等待比赛开始信号。自裁判员发出准备比赛口令至运动员报告准备完毕的时限为3分钟。

6.5开始比赛:裁判员在听到运动员报告准备完毕后鸣哨,运动员方可开始试荡。

6.6结束比赛: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则鸣锣表示该次试荡结束。

6.6.1触铃比赛:预摆次数达30次时仍未触铃,裁判员则鸣锣结束比赛;

6.6.2高度比赛:预摆次数达到《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和不同高度的预摆次数表》中所规定的预摆次数时,仍未触铃,裁判员则鸣锣结束比赛。

6.6.3在试荡过程中,运动员或教练员可以提出终止该次试荡的要求,裁判员则鸣锣结束比赛。

6.7一名运动员在连续两次试荡之间,可以休息5分钟。

6.8有效成绩:运动员双手握住秋千绳,双脚站在脚踏板上,秋千绳或该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到铃或铃杆均为有效成绩。

6.9系铃架的移动:裁判员根据运动员或教练员的要求,每次试荡前可移动一次系铃架,向前或向后移动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见《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和不同高度的预摆次数表》。

6.10因系铃架或电子计时系统发生故障而停止比赛,待故障排除后可重新开始比赛。因器械故障受影响的运动员可在本单元比赛最后一名运动员之后重新试荡,如运动员放弃重新试荡,则故障发生前的成绩有效。

7高度比赛

7.1单人比赛为4次试荡。

7.2双人比赛为3次试荡。

7.3铃杆高度:是指从铃杆(包括铃铛)的最低点至地面的垂直距离。比赛中,铃杆的高度只升不降。

7.3.1铃杆的起荡高度均为6米。

7.3.2铃杆升高幅度:

7.3.2.1 69米(含9米):每次升高30厘米或30厘米的倍数。

7.3.2.2 9米以上:每次升高20厘米或20厘米的倍数。

7.3.2.3 10米以上:每次升高10厘米或10厘米的倍数。

7.3.2.4极限高度:双人11米;单人不限。

7.4单人或双人应在每次试荡结束后的3分钟内,向裁判员报下一次试荡高度。

7.5允许单人或双人在某一高度失败后,在同一高度或更高的高度上进行试荡。

8触铃比赛

8.1单人或双人比赛均为1次试荡,限时10分钟。

8.2铃杆高度:单人6.3米;双人7.2米。

9犯规与处罚

9.1抢摆:抢摆是指运动员在裁判员发出哨声前开始试荡。

9.1.1高度比赛:第一次应给予劝告,并增加1次预摆次数;

第二次给予警告并再增加1次预摆次数;第三次则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9.1.2触铃比赛:第一次应给予劝告;第二次给予警告并扣除1次触铃次数;第三次则取消比赛资格。

9.2在试荡过程中,如出现运动员的手离开秋千绳或脚离开脚踏板时

9.2.1高度比赛: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9.2.2触铃比赛:触铃瞬间发生上述情况,裁判员鸣锣终止该次试荡,并判此次触铃无效,但终止前的成绩有效。

9.3试荡过程中,运动员借助外力增加或减少摆荡力量者:

9.3.1高度比赛: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9.3.2触铃比赛:裁判员应鸣锣终止该次试荡,终止前的成绩有效。

9.4如果运动员准备比赛的时间超过3分钟时

9.4.1高度比赛: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9.4.2触铃比赛:超130秒钟,扣除一次触铃次数;超3160秒钟,再扣除一次触铃次数;超过60秒钟以上者,则取消该项目比赛资格。

9.5试荡过程中,如教练员或运动员自行移动系铃架,则判定试荡失败。

9.6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比赛资格。被取消比赛资格前的成绩有效。

9.7在比赛中,如教练员妨碍裁判员工作,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其离场。

第五章 名次的判定

10高度比赛

10.1单人或双人比赛均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荡成绩作为最后决定名次的成绩。

10.2高度高者名次列前。

10.3出现成绩相同时

10.3.1成绩相同的高度上,试荡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10.3.2成绩相同的高度上,出场次数相同,预摆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10.3.3成绩相同的高度上,试荡失败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10.3.4在成绩相同的高度前,试荡次数总和少者名次列前。

10.3.5在成绩相同的高度前,预摆次数总和少者名次列前。

10.3.6在相同的高度上加赛一次,预摆次数少者名次列前,如预摆次数相同则以体重的轻重决定名次(双人比赛以两人的体重之和进行计算),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11触铃比赛

11.1单人或双人在规定时间内,触铃次数多者名次列前。

11.2出现成绩相等时

11.2.1以预摆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11.2.2以连续触铃次数多者名次列前;

11.2.3双人加赛5分钟,铃杆高度8.2米;如触铃次数、预摆次数、连续触铃次数都相同,再加赛5分钟,铃杆高度8.7米,如触铃次数、预摆次数、连续触铃次数还相同则以体重(两人的体重之和)的轻重决定名次,体重轻者名次列前。单人加赛5分钟,铃杆高度6.6米;如触铃次数、预摆次数、连续触铃次数都相同,再加赛5分钟,铃杆高度6.9米,如触铃次数、预摆次数、连续触铃次数还相同,则以体重的轻重决定名次,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12团体名次

12.1依据各队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最好成绩之和排定。

12.2如出现得分相等,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第六章 弃权与申诉

13弃权

13.1触铃比赛:超过比赛时间5分钟未到场。

高度比赛:每次试荡开始前5分钟未到场。

13.2因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而拒绝继续比赛,中断时间达5分钟。

14申诉

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裁决。

第七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

15裁判人员

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裁判员、检录员、计时员、记录员、宣告员等若干人。

16裁判人员职责

16.1裁判长

16.1.1组织裁判人员学习和熟悉竞赛规程及规则,明确有关工作任务和事项。

16.1.2安排裁判人员的分工。

16.1.3领导全体裁判人员检查场地、器材及其他比赛用具。

16.1.4保证规则得以执行,处理规则中未做明文规定的有关问题。

16.1.5对比赛中发生的争议或异议做出最后裁决。

16.1.6对所有成绩、名次进行审核签字。

16.1.7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或教练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16.2副裁判长

16.2.1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裁判长缺席时,副裁判长代理裁判长的工作,行使其职权。

16.2.2做好比赛的后勤保障工作。

16.3裁判员

16.3.1赛前协助裁判长检查场地及器材。

16.3.2测量秋千架、系铃杆高度以及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

16.3.3比赛中检查器材,保证器械的安全性。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报裁判长终止比赛。对运动员自备脚踏板进行检查。

16.3.4对试荡的预摆次数、触铃次数和空荡次数的判定。

16.3.5对运动员成绩和犯规情况的判定。

16.3.6发出准备比赛和比赛开始命令。

16.3.7移动起荡台和系铃架。

16.3.8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16.3.9维持比赛场地的秩序。

16.4检录员

16.4.1赛前根据竞赛日程和比赛顺序进行检录,并将检录结果及时通报裁判长。

16.4.2比赛进行中负责比赛运动员的入场。

16.5计时员

16.5.1准确操作计时钟(表),计取和记录运动员准备比赛时间及延误时间。

16.5.2准确计取触铃比赛时间,当比赛时间到,则停表、鸣锣结束比赛。

16.6记录员

16.6.1记录比赛成绩(试荡次数、预摆次数、触铃比赛的空荡次数、试荡高度及试荡的成功、失败情况)。

16.6.2记录运动员的名次,并交裁判长审核、签字。

16.6.3将比赛成绩交宣告员宣告。

16.6.4统计各项比赛名次,并交裁判长审核、签字。

16.7宣告员

16.7.1宣告比赛进程(高度)、介绍参赛选手情况及相关信息。

16.7.2宣告比赛成绩及运动员试荡中途的时间。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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