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竹漂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 赛
1定义
独竹漂是一项由运动员赤足站立在漂浮于水面的单棵竹子(或形似材料)上,利用手中的划杆划水使其前进,以在同等的距离内所用的时间多少决定名次的运动项目。
第二章 比赛水域设施及器材
2水域与航道
2.1水域
比赛应设在静水水域,起点线与终点线平行,并与航道线垂直。
2.2航道
2.2.1航道宽不少于8米,各航道宽度相同。
2.2.2根据参赛队数和水域条件,设3~6条航道。航道编号按终点裁判台的位置,以近侧为1道,远侧为末道。
2.2.3航道水域最浅处水深应不少于2.5米,不得有漂浮物和水下障碍物。航道一侧应设不少于10米宽的水域作交通附航道。在起点、终点线后各设不少于30米的准备区域和缓冲区域。
3场地设施
3.1航道线应设置浮标,浮标的颜色为黄色和红色。浮标为圆形,直径0.35米。黄色浮标自起点至距终点30米间安置,间距10米;距终点20米范围安置红色浮标,间距4米。起点线和终点线两端的延长线上(6米以外)必须设置标志杆,直径2厘米,高3米。
3.2起点、终点处应标明每一航道的编号,编号牌安置在起点、终点线向外延伸线上,条件许可时悬挂于离水面不少于3米高的空中。
3.3检录登竹漂处
检录登竹漂处设置在起点附近的岸边,登竹漂处应方便运动员登竹漂。
3.4起点发令台
起点发令台设置在起点延长线上的岸边或水面,距最近的航道线6~10米。
3.5终点裁判台
终点裁判台设置在终点延长线的岸边或水面,距最近的航道线6~10米。终点裁判台设阶梯工作台。
4器材
4.1竹漂
4.1.1采用复合材料制作,由3节长度2.5米的漂体连接而成,总长度7.5米(±0.05米),直径0.16米(±0.005米),总重量30公斤(±1公斤)。
4.1.2采用天然竹材制作,规格与复合材料竹漂相仿。
4.2划杆
4.2.1采用复合材料制作,由2节长度2.25米的杆体连接而成,总长度4.5米 (±0.005米),直径0.04米 (±0.005米),重量3.5公斤(±0.5公斤)。
4.2.2采用天然竹材制作,规格与复合材料划杆相仿。
4.3航道牌
距竹漂的前端5厘米处设置一高30厘米、宽20厘米的航道牌,牌上标有航道编号。
第三章 运动员
5应具备的条件
身体健康,能着装游泳不少于100米。
6比赛服装
赤足、穿着深色运动服装、佩戴号码布。
第四章 比赛通则
7项目设置
7.1直道竞速
设男、女,60米、100米、250米。
7.2竞赛也可根据举办条件设接力赛、横渡赛、顺流赛、环绕赛和表演赛等,比赛距离和办法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8检录
8.1运动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检录处参加检录。
8.2运动员检录后,按安排在登竹漂处等候参赛。
8.3运动员登竹漂后应按裁判员的安排划到起点附近准备出发。
9出发
9.1赛前3分钟,运动员将竹漂划到起点准备比赛。
9.2出发前1分钟,运动员应服从取齐员的指挥配合取齐。
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保持稳定,发令员发令
后方可划动。
10途中
运动员自始至终在本航道内划行,运动员、竹漂和划杆的任何部分均不得逾越本航道。运动员如有落水,可原处上竹漂继续划行,但不得干扰、阻碍其他航道的运动员。
11到达终点
竹漂航道牌最前沿抵达终点线垂直面瞬间视为运动员到达终点。
12名次与成绩
12.1名次
以竹漂航道牌最前沿抵达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判定运动员的终点名次。
12.2比赛成绩
从裁判员发出出发信号至竹漂航道牌最前沿抵达终点线垂直面瞬间所用时间为运动员比赛成绩。
第五章 犯规及罚则
13犯规
1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示黄牌,给予警告,此警告视为抢划一次:
13.1.1检录后不服从裁判员安排而随意登竹漂离岸或登竹漂离岸后又靠岸;
13.1.2赛前2分钟仍未做好出发准备的。
13.2每组比赛凡抢划犯规,第1次给予警告,第2次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每组比赛的起划次数最多2次,若发令员组织第2次起划时发生抢划犯规,该组将不再召回,比赛继续进行。
1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示红牌,取消比赛资格:
13.3.1携带或佩带非规则允许物品上竹漂并不听劝告;
13.3.2发生串道影响其他运动员;
13.3.3以任何方式或不道德行为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划行;
13.3.4落水后未在本航道上竹漂;
13.3.5未从本航道到达终点;
13.3.6通过终点时,器材短缺或人与竹漂分离。
第六章 弃权与申诉
14弃权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况均判为弃权,取消参赛资格:
14.1检录规定时间内参赛运动员未到场参加检录。
14.2比赛中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比赛。
15申诉
运动员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该项比赛成绩公告后30分钟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败诉,申诉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16裁判人员
16.1比赛设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编排记录公告组、器材检查组、检录组、起点裁判组、途中裁判组、计时裁判组、终点裁判组。
16.2各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
17裁判人员职责
17.1总裁判长
17.1.1领导和分配裁判人员工作,全面负责整个赛事的裁判工作。
17.1.2根据规则精神和规程规定,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问题,包括规则、规程中未做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但不得修改规则和规程。
17.1.3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可暂停比赛,召集该组裁判员协商解决。
17.1.4对比赛中蓄意犯规或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有权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并视情况决定干扰、阻碍的运动员是否参加下一轮比赛,或该组除犯规运动员外重新比赛;对比赛中因器材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比赛时,确定如何重新比赛。
17.1.5比赛前检查场地、器材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17.1.6如气候恶劣影响正常比赛时,总裁判长有权暂停比赛。
17.1.7比赛成绩由总裁判长核实签名后生效。
17.2副总裁判长
17.2.1协助总裁判长组织、领导裁判工作,对总裁判长负责。
17.2.2当总裁判长不在比赛现场时,代理总裁判长职责。
17.3编排记录公告组
设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记录员2~3人;
17.3.1编排记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记录员的工作。
17.3.2编排记录组负责竞赛日程、竞赛分组表、秩序册、竞赛分组抽签,记录和公布比赛成绩,编排后续比赛秩序、成绩公告和印发成绩册。
17.3.3比赛结束后,将比赛名次、成绩交给总裁判长宣布。
17.4器材检查组
设器材检查长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不低于航道数);
17.4.1器材检查长负责领导和分配器材检查员的工作。
17.4.2器材检查组负责按照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的要求,比赛前检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并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尺寸和要求丈量和称重;如采用拼接竹漂比赛,还要检查拼接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发放和回收器材;运动员到达终点后,检查是否携带非规则允许物品。
17.5检录组
设检录长1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不低于航道数);
17.5.1检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检录员工作。
17.5.2比赛前,检查、布置检录登漂处。按规定时间组织运动员检录,核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检录时,负责组织运动员抽签,确定航道和竹漂号,指挥运动员上漂。
17.6起点裁判组
设起点裁判长(兼发令员)1人,助理发令员1人,取齐员1人,适当数量的起点裁判员(不低于航道数);
17.6.1起点裁判长(兼任发令员)负责领导和分配起点裁判员工作,指挥运动员按规定站位,根据取齐员的信号发令开赛,判定开赛是否正确和决定是否重新开赛,按规则规定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17.6.2起点裁判员负责协助取齐员稳定调整出发前的独竹漂,直至起点裁判长发出“预备”口令为止。协助起点裁判长观察犯规。
17.6.3助理发令员负责协助起点裁判长观察运动员犯规情况并与终点保持联系。
17.6.4取齐员
负责指挥独竹漂在起点排列,取齐后及时通知起点裁判长。
17.7途中裁判组
设途中裁判长1人,途中裁判员2~3人;
17.7.1途中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途中裁判员工作。在比赛中对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给予警告无效时,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令其退出比赛,同时将犯规情况填写在检查报告单上送交总裁判长。
17.7.2途中裁判组在比赛前检查赛道内有无障碍物;比赛中观察运动员是否有逾越赛道或其他犯规行为,并给予警告。
17.8计时裁判组
设计时裁判长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不低于航道数)。
17.8.1计时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计时员工作。赛前检查秒表是否准确。每组比赛完毕,收集各赛道的成绩记录卡,必要时核实查看计时员的秒表,未经计时裁判长允许,计时裁判员不得回表,并与终点裁判长核对名次。
17.8.2计时员准确计取每组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成绩并填写成绩记录卡。采用人工计时秒表时,成绩应判读到1‰秒钟,记录到1%秒钟。采用电子计时装置时,成绩应判读到1‰秒钟,记录到1%秒钟。
17.9终点裁判组
设终点裁判长1人,适当数量的裁判员(不低于航道数);终点摄像裁判员1~2人。
17.9.1终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终点裁判员、摄像裁判员工作。赛前检查所需器材是否完善。比赛中观察全部情况,当裁判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有权决定比赛名次。每组比赛前,工作准备就绪后,用信号通知起点裁判长。每组比赛完毕,收集终点名次报告表,核实名次。运动员通过终点线后,与途中裁判长联系,并通知起点裁判长。
17.9.2终点裁判员准确判定各组名次,填入名次报告表。
17.9.3摄像裁判员完整摄录各赛道运动员(以航道牌为准)通过终点线的情况,为终点裁判判定名次提供依据。
17.9.4当计时成绩与终点名次不一致时,以终点裁判的判定为最终名次。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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