蹴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定 义
1定义
蹴球比赛是按照竞赛规则,双方运动员用脚底“蹴”球,使球通过脚底向前移动,依据所“蹴”之球碰击对方或本方球的情况计算得分,以任一方先达到或超过规定分数而决定胜负的体育竞赛项目。
第二章 比赛场地及器材
2比赛场地
2.1场地规格:长10米、宽10米的正方形平坦地面。
2.2画线:线宽不得超过5厘米,边线及各线段均为场内和各区内的一部分。
2.3停球区:在场地正中心,为一个半径20厘米的圆圈。
2.4中心圆:在场地中央,为一个半径2.4米的圆圈。
2.5发球区:在场地四角,每角一个,为半径0.5米的扇面,按逆时针方向编号为1、2、3、4区。
3比赛用球
3.1比赛用球为硬塑实心球,直径10厘米±0.2厘米,重量1000克±10克。
3.2比赛用球分两种鲜明颜色,分别标有1、2、3、4号。1、3号球为同一颜色,2、4号球为同一颜色。
第三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4运动员
4.1运动员须按比赛规程或赛会要求统一进入赛场。
4.2除不可抗拒原因可以由本队教练员或领队代替挑号外,队员必须按时到达赛场进行挑号。
4.3队员必须接受裁判员对其进行的装备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者,应立即更换。
4.4上场队员,须穿佩大会统一号衣或号码布。号码按1、2、3、4排列,单双号分别同色。号码高25厘米,宽15厘米。
4.5运动员必须穿平底运动鞋,并不得对鞋底进行特别加工。
4.6每局交换发球顺序后,同时更换号码。
4.7混双比赛时,同队男女运动员服装颜色不一致,但号衣颜色一致,应允许比赛。
4.8双蹴比赛时,只要不影响对方,并遵守规则中的时间规定,队员之间可以相互商量。
4.9在临场比赛的任何时间,队员均不得擅自退到挡板外接受指导或饮水。
4.10参赛队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做出妨碍比赛、干扰对方、破坏比赛气氛的任何行为。
4.11运动员有权提示裁判员及时更正记分错误。
5教练员
5.1教练员应按赛会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观赛或指挥,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进入挡板或限制线内。
5.2教练员在观赛或指挥时,不得干扰对方,也不许对任何人使用粗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
5.3在本队比赛时,教练员有权提示裁判员及时更正记分错误。
第四章 计胜方法及名次判定
6计胜方法
6.1每场比赛当一方达到100分或100分以上时,比赛结束。
6.2判定全场胜负的方法是:
6.2.1交换发球前的比赛以球的止点判定胜负,当一次蹴球停止后,一方比分达到或超过50分,比赛结束。如有连蹴权则不再进行,赛中休息3分钟,然后双方交换首发权,接休息前的比分继续比赛。
6.2.2交换发球后的比赛,在达到100分之前,仍以球的止点判定。当球停止后,比分达到或超过100分,并且双方比分出现分差,比赛即为结束。但如果球停止后,全场总比分仍相等,则比赛继续进行,此时的比赛则以先得分者为胜(金球制胜法),即击球时瞬间出现分差,比赛立即结束,不再看球的止点。当最后一击瞬间出现同时得分,并且得分相等时,待球停止后计算得分,以得分高者为胜。如仍相等,比赛继续,循此在瞬间或球停止后出现分差,直至分出比赛胜负。
6.3 “金球制胜法”中,可能出现的分差有下列几种:
6.3.1同时击中对方两球,本方得2分。
6.3.2击中对方一球,本方得1分。
6.3.3击中本方球,对方得1分。
6.3.4发球击中场内任何一活球,对方得1分。
6.3.5击对方球未中,本球出界,对方得2分。
6.3.6发球同时击中两球,对方得2分。
6.3.7发球同时击中三个球,对方得3分。
6.3.8同时击中双方各一球,各得1分。
6.3.9同时击中三球,本方得2分,对方得1分。
6.3.10同时击中对方两球,其中一球为死球,对方得1分。
6.3.11同时击中双方三球,其中一球为死球,对方得1分。
6.3.12发球同时击中三个球,其中一球为死球,对方得1分。
6.3.13蹴球时犯规,对方得1分。
6.3.14击本方球未中,对方得1分。
6.3.15蹴球方向或距离不符合规定,对方得1分。
6.4胜一场积2分,负一场积1分,弃权为0分。
6.5如遇一方弃权,以对方100∶0计胜。
6.6比赛中罢赛超过5分钟,由裁判长宣布取消该选手(队)该赛项全部比赛成绩。
7循环赛赛制名次判定
7.1按全部比赛结束时积分多少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7.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积分相等队相互间得失分率确定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
7.3如再相等,按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比赛中的得失分率确定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
7.4如仍相等,以抽签确定名次。
第五章 比赛通则
8发球
8.1在裁判员主持下,由双方队长抽签确定开赛发球顺序,先抽到者可选择任何一种颜色球,即决定是否先发球。50或50分双方交换顺序和颜色,交换发球权前后的首发球为1、3号(红色)球。
8.2上场队员编为1、2、3、4号,队员编号与发球区号相同,开赛按1、2、3、4号顺序发球。单蹴比赛,队员仅分1、2号。
8.3发球前,每名队员均应在裁判员的口令下将球放在自己的同号区内,待令蹴出。球一经放置,不得再移动。
8.4发球时球一经蹴动,应触及中心圆线。
8.5发出的球不得触及场内任何球。
8.6发球时,球一经被触及即为进入比赛状态,可以进攻他球和被任何球攻击,当己方有蹴球权时,可以用已发出的球进攻他球或被任何球攻击,并按规则计得失分。
8.7发球未出发球区,应判对方得1分,比赛继续,不再重发球,此球可以攻击他球或被他球攻击。
8.8发球同时或先后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情况的犯规时,应该给对方累计加分。例如发球未触中心圆,球在滚动中又触到任何一活球,最后又滚出界,应该给对方加4分。
8.9发球出界,给对方计分后,应重新发球。
8.10在有连蹴权的情况下,发本方出界的目标球时,如果发球出界,则视为失去一次蹴球机会。
8.11待发球被己方球挡在发球区内时,不允许用手将球拿开,只能采取“失分发球”的方法发球。
8.12按规则规定可以利用挤踩方法进行发球,以达到该球触到中心圆线后,又滚回来的目的,因为发球触线是看过程不看止点。此种判罚仅适于发球。
8.13当一方发球击中停球区内的本方半活球,按规则10.4规定,给对方加1分,并将目标球复位,只能用所发的本球蹴球,被击中的半活球已成为活球。
8.14发球同时击中场内两活球,给对方加2分。
9本球、目标球与复位球
9.1本球:是指蹴动的球,或攻方蹴出的主动球。
9.2目标球:是指被本球蹴击的球。
9.3复位球:是指不该被攻击或触及而受到攻击或触及的球。比赛中如遇下列情况,移位的目标球须由裁判员复位,本球不再复位。
9.3.1发球击中任何一球。
9.3.2半活球出停球区击中任何一球。
9.3.3击中停球区内的死球及由此引起发生位置变化的其他任何一球,击中死球前的其他球不再复位。
9.3.4蹴球前,犯规动作在先的或有不正当行为而触到的任何一球及由此引起发生位置变化的其他任何一球。
9.3.5连续两次蹴球动作而蹴到任何一球及由此发生位置变化的其他任何一球。本球也应该第二蹴球动作原位置。
9.4进行复位球时,必须将目标球放回原位,本球位置由裁判员放定,但无论何时,两球不能有粘连。
10死球、半活球与活球
10.1凡被他球击出界而应放置于停球区内的球为死球。对停球区内的死球若进攻方仍有连蹴权时,当次不得向其攻击,包括连蹴两次时。将被攻击的球击出场外成死球这个人次轮过后,此死球就成为半活球,半活球不能攻击他球,但可以被任何球攻击。死球被当次进攻方队员蹴动或触及,半活球被对方队员蹴动或触及,或者被任一活球正常击中即为活球。停球区内的死球若被击活,在裁判员将其复位后,可以用此球攻击任何一球。
10.2死球一经放置不得再次移动位置,放置时不得触及场内任何球。
10.3半活球可以在任何时间向任何方向、任何距离前进,无攻击权。
10.4死球或半活球可以被发球击活,但被击活球要复位。此后若正当发球方蹴球,只能用发出的球蹴球。
10.5比赛中凡用身体触及或本球直接或间接触及死球,连蹴权立即取消。
10.6当出现队员用身体将本方半活球触动时,应将被触动的球复位,此球仍为半活球。
10.7在对方没有完成连蹴权的情况下,若自己发球将本方刚放入的停球区内死球(相对于攻击方)击中,此时停球区内的球已被本方“击活”,在裁判员给对方加1分后,将目标球复位,攻方可以攻击场上任何一球。
10.8队员蹴球,若身体触动了对方的死球,应给对方加1分,死球变活球,将触动球复位,该队员失去连蹴权。
10.9如队员一蹴将对方一球击成死球,再将对方第二球击出界后,球回旋同时,又击到区内死球,此时,第二球应放进停球区内,因为此时第一球已被击活。
10.10队员放球时,触到对方的半活球,被触动的半活球要复位,它已为活球,此球可以攻击任何一球,也可以按半活球出停球区。
10.11一方一蹴将双方各一球击出界,对方球放置停球区,而本方出界球发球,在发球时,若触到死球,此时进攻方虽然有连蹴两次机会,但他在连蹴机会内,发球触到死球,他已丧失了所有的连蹴权。因为这不属于发球击活球的规定(该规定特指本方发球触到半活球),另按规则10.5规定,此事件属于比赛中触到死球。
10.12出停球区时,只要触到任何一球,应给对方加1分,并将被触到的目标球复位。
10.13若队员一蹴先击中对方一活球,目标球滚动中又触到死球,目标球又出界,应视为先触到有效球,即攻方得4分,防守方得1分。
10.14在连蹴两次或三次时,不可以用第一次连蹴机会将半活球蹴出停球区,或用于回避半活球的方法,再将球进行第二或第三蹴。如果将上述两种打法用于连蹴中的最后一蹴是可以的,否则视为擅自更换用球或用错球。如果获得连蹴两次机会,队员不想进攻,只打算将两次蹴球机会用于半活球出区和回避球,队员只能先回避后出区。
10.15如遇本球先直接触到死球,只按所触到的死球给对方加分,以后的情况不再计分;如遇本球间接触到死球或先击到活球,而活球又触到死球,则先计本球主动得分后计死球得分;当死球和其他球同时被击中,则视为先击中死球。
10.16当一队在停球区内有一个半活球时,如果另一球又被击出界,此时这个出界球应发球。
10.17半活球出区时,如果球出界,在给对方加分后,重新出区。
10.18在停球区内的死球,被对方人为触活后,此球可以出区,也可以进攻他球。
10.19放置死球时,没有放进区,应给对方加1分,重新放好。但当攻方比分达到差1分停止或结束比赛(如49或99分)时,如果裁判员认为被攻方故意以此剥夺攻方进攻权,以达到结束比赛的目的,此情况应属于规则15.4.3的犯规,此时攻方虽已达到或超过50或100分,但有权选择行使或放弃继续蹴击球的权利,实际比分按选择后的行动结果计算。
11蹴击球与连蹴
11.1蹴击球
蹴击球时以脚跟先着地,由脚掌触及球面,稳定后将球向前蹴出或挤压出。挤压后再触球,则犯规,不再连蹴。
11.2连蹴
11.2.1连蹴一次。
蹴击球击中任何一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连蹴一次。
11.2.2连蹴两次。
11.2.2.1一蹴击中两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连蹴两次。
11.2.3连蹴三次
11.2.3.1一蹴击中三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连蹴三次。
11.2.3.2连蹴两次或三次时,只要本球不出界,允许在对方得分前提下违规蹴球进攻第一次,接着再正常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蹴球。
11.2.3.3获得连蹴两次或三次机会,攻方队员可以选择本方任何一球连蹴,这包括连续换球连蹴。但在连蹴完成之前,出现下列情况,将立即丧失连蹴权:
11.2.3.3.1直接或间接攻击到死球(包括用身体触到)。
11.2.3.3.2本球出界,它包括发本方目标球将自己的本球击出界。
11.2.2.3.3蹴球后,脚又触到球或球触脚。
11.2.3.4发球过程中出现11.2.3.3.1~11.2.2.3.3条款中的任一情况,将取消全部连蹴机会,出现其他情况,按规定给对方加分,其仍具备连蹴次数。
11.2.4队员用挤压蹴球方法,将两球或三球击中后,本球在回旋时又触到脚时,应对球触脚的行为进行判罚,给对方加1分,同时失去连蹴权。
11.3将对方两球蹴击出界,先出界球由队员将球放置停球区,另一球则由队员在同号发球区发球。
11.4蹴击球或连蹴球必须攻向目标球。在蹴击球或连蹴时,若本球距目标球超过2米,蹴击球必须向目标球前进至少1米方视为进攻球。
11.5蹴击球移动距离以起点到止点为准。
11.6如果队员在本轮次的最后一蹴,又击中两球或三球,他可以再连蹴一次或两次。
11.7裁判员下达口令后,运动员应在15秒钟以内完成蹴球动作。
12出界球
12.1球体着地点脱离场地滚出边线并停止在边线外即为出界。
12.2判断球是否出界以球自然滚动的最后停止点为判定点,凡触到任何人为设置的物体而弹回场内均属出界球。
12.3本球出界或球被本方球击出界,应由队员在15秒钟之内用手将出界球放在与球同号的发球区,然后按发球的规则将球发出。
12.4球被对方球击出界,应由队员在15秒钟之内将出界球放置于中心圆停球区内。如果两个球同时被蹴击出界,则按规则11.3执行。
12.5本球击中对方球而双方球均出界,则守方先处置球。
12.6球出界后,处置球的方法是:
12.6.1将已方球蹴出界,由蹴球队员自己拣球、放球、发球。
12.6.2被对方蹴出界的球,由与球同号队员拣球、放球、发球。
12.7若受到外界自然干扰,将场内的静止球改变位置或将场内的活动球挡在界内、外,均以最后止点来判定结果。
13回避球
13.1回避球是指由队员申请,经裁判员同意,可以不向对方球进攻而蹴向任何方向、任何距离的球。
13.2每场比赛只允许每名队员在赛中休息前后各享有一次回避球申请权,若休息前未用,不得补加用于休息后的比赛中。
13.3回避球如出现其他情况,则判本球犯规由对方得分。
13.4在连蹴两次时,可以用任何一球回避。
13.5发球不得回避。
13.6如果队员发球,击中停球区内或场内任何球,此后他利用所发球又获得连蹴两次的机会,不允许换球连蹴,前提是发球时他触到任何一球,只能将这次机会视为“用发出的球”(规则10.4)那条规定,在最后一蹴时,可以回避另一球。
13.7队员回避球中击到球,将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3.7.1击中对方球,对方得1分。
13.7.2将对方球击出界,对方得4分。
13.7.3击中本方球,对方得1分。
13.7.4击中死球,对方得1分,目标球要复位。
13.7.5将死球击出界,对方得4分,目标球要复位。
13.7.6本球出界,对方得2分。
13.7.7将本方球击出界,对方得2分。
13.7.8击中若干球,按相应情况给对方加分。
13.7.9回避球出界,给对方加2分,发球恢复比赛。
14主动得分
14.1本球击中对方一活球得1分。
14.2本球将对方一活球击出界得4分。
14.3蹴球中如遇多种情况同时出现,按事实,相应累计得分。
14.4当两球相连,队员蹴球的一刹那,已经产生了得失分,如果随后发生其他情况,按规则规定得失分。
14.5当两球相碰后,在同时向前滚动中本球与目标球、目标球与本球又数次相撞,只记第一次撞击的分数。
14.6一蹴同时击中对方两球,其中一球被击出界,应判攻方得5分。
14.7当队员瞄准双方各一球,欲想获得击中两球,连蹴两次机会,但未击中任何一球时,裁判员应以本球行进路线是远离哪方球为准。如果球行进的路线近于本方球而远离对方球,则视为击本方球未中。
14.8队员击自己的球未中,而本球出界,应判对方得3分。
15被动得分
15.1对方得1分:
15.1.1当第一次或第二次蹴球时,出现下列情况,攻方队员已失去蹴球机会:
15.1.1.1蹴球或连蹴时,攻击死球。
15.1.1.2蹴击球后又连续以脚触球或球触脚。
15.1.2当第一次或第二次蹴球时,出现下列情况,攻方队员已失去一次蹴球机会,判对方得1分后,仍然可以完成接下来的蹴球机会:
15.1.2.1进攻方向或距离不符合规则要求。
15.1.2.2发球失误,球已经被触动。
15.1.2.3蹴击球动作不符合规定,如滑球、拨球、拉球、捅球等。
15.1.2.4有意击本方球未中。
15.1.2.5蹴击球前使球滚动。
15.1.2.6比赛中,裁判员认为非故意使身体或其他物体触及场内任何一球。
15.1.3队员蹴球前发生下列情况,判对方得1分后,允许队员继续比赛:
15.1.3.1未经裁判员允许队员擅自进入场内。
15.1.3.2未经裁判员允许而擅自蹴击球。
15.1.3.3未按时完成蹴击球。
15.1.3.4用声音或其他方式间接影响对方蹴击球。
15.1.3.5擅自更换人次,如:双蹴时同方队员顺序错误。
15.1.3.6擅自更换比赛用球,如:用对方球击本方球等。
15.1.3.7未按规则蹴击球,如:处置球的先后顺序错误;放错发球区等。
15.1.3.8不满裁判员的判决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15.1.3.9放定球后又触及球。
15.1.3.10选号已确定先后发球权,裁判员发出放球口令,运动员未按时完成放球。
15.1.3.11放置死球时触及任何一球。若与其他球相连时,应由本人重新放置。
15.1.3.12违规蹴球,如:在连蹴两次或三次时,先将球蹴出停球区。
15.1.4如遇规则15.2.1~15.2.4;15.3.1~15.3.2和下列情况出现在连蹴两次或三次的第一次蹴球中,则视为队员已失去一次蹴球机会,允许队员连蹴第二次或第三蹴。
15.1.4.1发球未触及中心圆。
15.1.4.2发球直接或间接触及任何一球,触死球则无连蹴权。
15.2对方得2分:
15.2.1将本方目标球蹴出界。
15.2.2发球时目标球出界。
15.2.3发球直接或间接将本方目标球蹴出界。
15.2.4半活球出停球区时,无论在区内或区外将本方球击出界。
15.3对方得4分:
15.3.1发球直接或间接将对方球蹴出界。
15.3.2半活球出停球区时,无论在区内或区外直接或间接将对方球击出界。
15.3.3直接或间接将死球击出界。
15.4对方得累加分:
15.4.1发球或蹴击球时出现蹴球动作犯规在先而随之触或击到任何一球,只对犯规方进行判罚,给对方加分,其后情况不再累计。
15.4.2当对方有蹴球权并仅差1分就停止或结束比赛(如49或99分)时,出现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 (脚蹴球出界除外)、言语或行动进行犯规,以主动为对方加1分让比赛结束,使攻方因失去应有进攻机会而少得分的故意犯规情况,将被视为违反了规则15.4.3的规定,由裁判员根据当时的场上情况按“可能出现的最高得分给攻方加分”。此时攻方虽已达到或超过50或100分,但有权选择行使或放弃继续蹴击球的权利,实际比分按选择后的行动结果和裁判员的加分累加计算。但此条不适用于在己方获得蹴球权时。
15.4.3队员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故意将正在滚动的球挡在界内或提前将球拿出界外,将给对方加1分,被犯规方可以选择将被触动的球放在界内或界外。此时,如该犯规队员进攻,他不能进攻任何一球,否则将给对方加分后,目标球复位。
此种犯规发生的现象有:
15.4.3.1攻方或守方将正在运行的本球挡在界内或触到界外。
15.4.3.2攻方或守方将正在运行的目标球挡在界内或触到界外。
15.4.4比赛中如遇两种或两种以上受罚情况同时出现,按事实,累计给对方加分。
16比赛暂停
16.1比赛中,若参赛队需要暂停比赛,须由教练员或队员在本方取得蹴球权时向裁判员提出请求,经裁判员允许后方可实施暂停。
16.2每场比赛允许每队在赛中休息前后各请求暂停1次,每次时间为1分钟。暂停时,可以进行技术指导。
16.3在暂停时间内,队员不能出场 (如有挡板则以挡板为界)接受指导,教练员不能进场指导。
16.4若场上队员发生意外,该队可以要求暂停比赛,但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16.5因场上意外情况需要做处理,裁判员可令比赛暂停,待处理完毕立即恢复比赛。
16.6甲方进攻人次轮过后,乙方可以在处置球前,立即提出暂停。
第六章 弃权与申诉
17弃权
比赛过程中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为弃权。
17.1运动员超过规定开赛时间5分钟未到场。
17.2因场上队员发生意外,暂停比赛时间超过5分钟。
17.3拒绝上场比赛超过5分钟。
18申诉
18.1比赛中如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应及时向裁判员提出,但态度要平和而有礼貌。
18.2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在比赛结束后两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进行裁决。
第七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
19裁判人员
19.1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裁判员、助理人员若干人。
19.2每场比赛设裁判员1人,记录员1人,记分员1人。
19.3裁判员对场上出现的异议情况,应及时征询记录台人员意见,按事实做出最后判决。
19.4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人员可行使处罚权力,如果被处罚人员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并影响比赛正常进行,则可将其罚出场外。若因被罚出场导致比赛不能继续,则判该队罢赛。
20裁判长职责
20.1主持整个比赛过程,全面组织和领导裁判的各项工作。
20.2负责检查场地器材,安排竞赛日程和裁判员及助理人员的分工。
20.3根据规则的精神解决比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0.4对比赛中出现的弃权、罢赛做出最终判定。
21副裁判长职责
21.1协助裁判长工作,完成裁判长分配的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理裁判长职责。
21.2组织安排发放裁判员用品、检查记录台的准备工作。
21.3协助裁判长检查场地、器材,做好比赛裁判工作的后勤工作。
21.4组织运动员入场。
21.5根据比赛场地的分布,负责其中一些场地的比赛监督工作,对相关技术问题予以解决。
22裁判员职责
22.1检查运动员佩戴号码、服装、鞋子等必要装备。
22.2组织双方队员抽签,确定双方队员发球顺序和队员用球。
22.3宣布比赛开始和结束。
22.4判断是否犯规,宣布得分。
22.5宣布回避、暂停、中断比赛、比赛结果。
22.6判断球体是否出界。
22.7确认球的原始位置。
22.8判断进攻方向与距离是否符合规则。
22.9当比赛出现裁判员未看到,而记录员与记分员看到的犯规情况或其他情况时,应按规则19.3、规则23.6和规则
24.6规定,裁判员在征询记录员、记分员提示后,按照规则再进行判决。
22.10在本场比赛记录表上签字。
23记录员职责
23.1赛前登记双方队员的姓名、号码,并进行核对。
23.2记录双方队员所得分数。
23.3记录暂停、换人和回避球。
23.4比赛结束,核对比赛记录内容无误后交裁判员签字,并交裁判长签字。
23.5负责记录运动员完成动作的时间。
23.6协助裁判员执行工作。
24记分员职责
24.1翻记分牌。
24.2随时报比分。
24.3协助记录员工作。
24.4管理场地周边环境,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24.5管理场地器材。
24.6协助裁判员执行工作。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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