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为保障各民族民族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我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不断深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一是近年来每年均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做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保障。2022年开始,为避免资金“碎片化”、低效益,自治区财政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对争创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和须达标的县(市、区)进行补助,共补助2410万元,比2021年增长2.7倍。二是近年来每年均安排专项活动经费达4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各预算单位、媒体开展“壮族三月三”宣传、自治县县庆活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等民族特色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三是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地”建设。2022年自治区财政对14个广西首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试点中小学校共计补助140万元、对首批10个自治区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建设共计补助150万元。四是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2020—2022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自治区民宗委宣教经费200万元以上,以抖音系列微视频、公益宣传教育片、教育课堂视频产品、开发制作党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课件等多种形式,推广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不断深化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一是支持流动人口管理。2020—2022年筹措资金346.50万元,用于户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大治安案件、治安宣传工作等支出,支持做好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各项城市人口服务工作。二是支持各族群众平等参加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各统筹地区,各族人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险政策。三是大力支持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按照4%至4.5%的总体调整比例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2021年的每人每月131元提高到2022年的每人每月136元。支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21年的580元提高到2022年的610元。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21年的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至2022年的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2021年的每人每月950元提高至2022年的每人每月1022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调整提供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三、不断提高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水平。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促进民族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用品生产供应。2019—2022年累计拨付贴息资金7.37亿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有力促进了我区糖业、医药、清真食品、木材加工、纺织、农业、商贸等行业的发展,切实解决我区民贸民品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增强了民贸民品企业获利能力,培育了一批实力雄厚的龙头民贸民品企业,保障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促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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