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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着力推进民族地区健康扶贫 推动实现病有所医

2018-09-04 00:00     来源:办公室(信息处)     作者: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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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政策倾斜,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较好推动民族地区健康扶贫工作深入实施。

一是推动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保全覆盖并给予政策倾斜。2018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特殊人群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对于未享受财政给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口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倾斜、住院待遇倾斜、药品报销待遇倾斜;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保的城乡困难、特殊人群患重病、大病的,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合规医疗费用,使用当年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报销。

二是支持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了所有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并调整提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标准。2018年一季度,自治区财政下达医疗救助资金6.25亿元,累计救助困难群众91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困难群众5.6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85.4万人次。

三是支持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和费用管控的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四是支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实施贫困地区妇女儿童保健服务项目。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签约服务费15元/人·年,支持推进实现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实施贫困地区百万乳腺癌筛查项目,免费为54个扶贫攻坚贫困县对35—64岁农村贫困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两癌”进行筛查,提升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对贫困地区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营养和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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