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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大举措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团结与发展

2018-06-19 00:00     来源:办公室(信息处)     作者: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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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民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特别是2017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的指示精神,广西积极采取四大举措,着力改善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活环境、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持续发展。

一、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

“十三五”以来,广西共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给广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98亿元。根据广西民族工作重点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围绕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解决少数民族民生问题等重点工作,切块下达资金,主要投向贫困县、自治县、民族乡、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边境县、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乡、村。用于乡、村道路、桥梁、人畜饮水、危房改造、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共实施项目1341个,2017年共实施项目1529个。从实际成效来看,分布在各县(市)最边远、最贫困的少数民族村屯基础设施项目,切实解决了少数民族群众“出行难”“饮水难”等现实问题,使少数民族群众真正享受到项目带来的福利,也让少数民族群众深深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对少数民族的关怀,有利于促进广西民族团结和边境稳定。

二、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着力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6年和2017年,为缓解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财政困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自治区财政在设计转移支付指标和系数时,重点加大对64个少数民族聚居县的转移支付力度。2016年累计下达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性转移支付684.66亿元、2017年下达776.69亿元,分别占2016年和2017年广西一般性转移支付57.6%和59.8%。自治区在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对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都提高了补助系数。2016-2017年自治区财政共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46亿元,2018年提前下达24亿元,通过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财政杠杆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少数民族聚居区财政收支矛盾,在确保行政运转和民生需求的前提下,可调剂更多资金解决少数民族聚集区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三、配套专项资金,着力推进少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十三五”以来,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59亿元,专项用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此外,同时,每年配套安排资金1400万元,重点完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内的村屯道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二是安排495万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十三五”以来,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自治区财政共安排资金495万元,专项用于广西壮语文化资源库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库建设。

三是安排专项经费650万元,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机制。“十三五”以来,在自治区民宗委部门预算中积极落实和保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自治区每年安排补助市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650万元。此外,还安排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经费50万元,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着力扶持民族贸易和特需商品生产

“十三五”以来,自治区共筹集资金45.15亿元,专项用于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16〕152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有关精神,从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调整了贴息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管理政策,由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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