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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二

2018-08-31 00:00     来源:政策法制处     作者:政策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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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4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指出“壮族三月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节日,“壮族三月三”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体公民放假2天。

请问:“壮族三月三”成为广西法定假日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要点:

“壮族三月三”(农历三月三)不仅是壮族人民的传统节日,也是汉、瑶、苗、侗、仫佬、毛南等广西世居民族重要的传统节日。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规定本地方少数民族节假日的相关内容。如《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放假办法中有相关内容。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因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壮族三月三”作为我区民族传统节日并予以放假是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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