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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三

2018-09-18 00:00     来源:政策法制处     作者:政策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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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L,男,苗族,2011年出生。其父(苗族)2016年因车祸去世后,其母(壮族)独自抚养L。在亲戚的建议下,L母欲将L的民族成份更改为壮族。

请问:当地的民族事务部门是否会予以受理?

 

参考答案及要点:

受理。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L未满十八岁,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L父因车祸去世,满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条件;L民族成份登记为“苗族”,L母民族成份为壮族,L母独自抚养L,满足“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条件,此前若L未更改过民族成份,故而当地民族事务部门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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