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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四

2018-09-18 00:00     来源:政策法制处     作者:政策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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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Z,女,汉族,1999年5月13日出生。Z父(汉族)和Z母(仫佬族)婚姻关系良好。因面临升学的压力,Z在父母的陪同下于2017年1月15日向当地的民族事务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请问:该生是否可以将民族成份更改为仫佬族?

 

参考答案要点:

不可以。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Z未满十八周岁,但其父母婚姻关系良好,因此不满足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的条件。不过,Z可在2017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两年内,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根据个人意愿向当地的公安部门和民族事务部门提出民族成份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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