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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六

2018-10-31 00:00     来源:政策法制处     作者:政策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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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经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由某村委会集体所有,被寺院管委会承包给一名商人从事商业运作;雇佣假和尚从事迷信活动、胁迫游客烧高香(高香碗口粗,一米多高)、诈骗钱财等,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请问:该寺院违反了哪些规定?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包寺庙、借教敛财的事件。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第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案中,该寺庙由承包商直接管理,由村委会间接管理,寺庙负责人及管理组织成员均由村委会成员担任,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本案中,该寺庙假冒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三,《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该寺庙出售的香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燃香类产品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燃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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