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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

2017-08-23 16: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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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份: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概况

根据2016年11月7日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通知》(桂编〔2016〕124号)精神,撤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设立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编报2016年部门预算时,原自治区民委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原自治区宗教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编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自治区民宗委2016年部门决算的函》(桂财行函〔2017〕197号)精神,2016年部门决算时原自治区民委依然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原自治区宗教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下达部门决算批复。因此,自治区民宗委2016年部门决算仍以原渠道公开。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提出全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自治县、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民族事务治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承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自治区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组织指导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二)负责管理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的人事、机构编制、党群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编制2016年部门决算的单位共7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自治区民宗委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民宗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广西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办公室(广西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研究中心)、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广西壮文学校、广西民族高中)、广西民族出版社、自治区宗教局。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doc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547.39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91,22.82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336.73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75.08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595.91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416.85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10,547.39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4,480.88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民委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民族工作任务、保障民族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民族工作督查、自治县县庆、民族乡乡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办公用房和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2012301)行政运行1,286.87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民委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伙食补助、公务交通补贴、定额办公经费等。

(20123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05.65万元。用于自治区民委工作业务和办公设备、房屋维护等。

(2012303)机关服务69.02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民委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工资、伙食补助、公务交通补贴、定额办公费用等。

(2012304)民族工作专项1,678.90万元。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工作项目经费。

(2012350)事业运行0.43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

(2012399)其他民族事务支出459.20万元。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工作经费。

(2012401)行政运行223.92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宗教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伙食补助、公务交通补贴、定额办公经费等。

(2012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76.11万元。主要用于宗教业务项目经费。

(2012403)机关服务35.65万元。主要用于宗教局后勤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

(2012450)事业运行37.13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宗教协会办公室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

(2013299)其他组织事务支出8.00万元。主要用于党政干部教育培训经费。

2.教育支出4,833.25万元。主要用于广西民族中专教职工工资和定额办公经费及学生奖、助学金,特困生公寓楼建设、实训综合楼建设资金等。

(2050201)学前教育38.23万元。

(2050202)小学教育20.00万元。

(2050204)高中教育396.04万元。

(2050302)中专教育4,375.18万元。

(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3.80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6.78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民委本级和所属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管理、死亡抚恤等方面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2.1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住房保障支出186.4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6.其他支出22.33万元。主要是国家民委民族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7.结余分配7.15万元,为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结转事业基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708.36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收入总计10,547.39万元,比上年减少941.10万元,同比下降8.19%;支出总计10,547.39万元,比上年减少941.10万元,同比下降8.19%,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服务(类)4,480.88万元,比上年减少477.89万元,同比下降9.64%,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减少,支出减少。2.教育(类)4,833.25万元,比上年减少601.48万元,同比下降11.07%,主要原因是所属单位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属年底追加经费,无法及时支出,结转使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经费当年工作尚未完成,结转使用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86.78万元,比上年减少300.91万元,同比下降61.70%,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支出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122.14万元,比上年增加47.36万元,同比增长63.33%,主要原因是增编在职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款经费5.住房公积金(类)186.49万元,比上年增加71.65万元,同比增长62.39%,主要原因是在职在编人员调资增加住房公积金。6.其他支出(类)22.33万元,比上年减少17.14万元,同比下降43.44%,主要原因是国家民委下达我委经费支出减少。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178.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40.09万元,项目支出5,338.04万元。

(2012301)行政运行1,286.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86.87万元。

(20123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05.65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05.65万元。

(2012303)机关服务69.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02万元。

(2012304)民族工作专项1,678.9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1,678.90万元。

(2012399)其他民族事务支出459.2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459.20万元。

(2012401)行政运行223.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3.92万元。

(2012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42.23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42.23万元。

(2012403)机关服务35.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65万元。

(2012450)事业运行37.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99万元,项目支出23.13万元。

(2013299)其他组织事务支出8.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8.00万元。

(2050201)学前教育38.23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8.23万元。

(2050202)小学教育20.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20.00万元。

(2050204)高中教育396.05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96.05万元。

(2050302)中专教育3,778.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15.23万元,项目支出2,062.85万元。

(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3.8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80万元。

(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36.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6.50万元。

(2080801)死亡抚恤50.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28万元。

(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40.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48万元。

(2100502)事业单位医疗81.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66万元。

(2210201)住房公积金186.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6.49万元。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840.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233.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公用经费606.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31.9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5.4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3.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1.98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自治区民委机关、4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2个,参加国家民委组织的出国团组3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5个,累计12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外事活动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5.4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5.41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外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自治区民委、4个所属单位(未含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宗教局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全年运行费支出25.41万元,平均每辆1.95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3.2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13.20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民委、所属各单位、自治区宗教局接待区内外、国内外民族宗教人士;与少数民族知名人士、少数民族专家、学者联谊活动;各市、县、民族乡及有关民族工作部门及少数民族群众来访;中国东盟博览会对口接待国家部委和西藏代表团等。据统计,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共100批次,1103人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支出数对比及增减变动原因说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31.98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2%,比上年增加2.41万元,上升8.14%。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自治区民委和所属各单位组织出国团组3个;2016年组织出国团组共5个:(1)自治区民委组织出国团组2个,出访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泰国、老挝、越南;(2)参加国家民委组织出国培训团组3个,分别赴澳大利亚参加民族关系与多元文化研修班;赴加拿大参加多元文化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研修班;赴泰国、柬埔寨出访研究柬埔寨与缅甸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立法和管理经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5.4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75.36%,比上年减少29.65万元,下降53.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3.2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31.12%,比上年减少6.73万元,下降33.77%。主要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强化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取消了公务用车购置费,单位原有的一部分车辆封存上缴。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6.73万元,比2015年减少37.25万元,增长6.54%,原因是增加了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00.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6.7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1.5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2.2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全部是一般公务用车。

(四)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2016年,按要求共组织对筹备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项目、补助市县民族工作项目、补助市县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配套项目和补助市县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07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2.89%。绩效评价结果显示,这些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筹备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是力争参加会演的剧目获奖。组织广西代表团赴京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取得较好成绩,选送的壮族岩画音乐舞蹈诗《花山》、新编历史壮剧《冯子材》2台剧目,分别获得剧目银奖和最佳音乐创作奖。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支付等均比较规范,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也比较好,积极传承和发展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补助市县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都是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场所等“六进”为主阵地、主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培育新亮点,树立新典型,以点带面,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南宁、三江、靖西、象山区扎实开展创建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市(县、区)试点工作,并都顺利通过了国家民委和自治区的验收,南宁市被国家民委正式命名为13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市”之一;三江、靖西、象山区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称号。开展评选推荐“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活动,广西共有9个单位获得命名。开展评选推荐“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活动,广西共有3个单位获得命名。联合推荐评审命名“第三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15个。自治区民宗委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牵头组织完成对全区各市和各责任部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表明,各市县和自治区各责任单位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中,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具体有力,效果良好。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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