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7〕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确保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总体思路,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国家支持、自力更生,坚持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区发展的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奋力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确保到2020年我区与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1.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到2020年,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脱贫攻坚取得实效,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2.社会事业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城乡居民就业更加充分,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各族人民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显著。
3.民族团结更加巩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持续深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全社会“三个离不开”思想全面加强,各民族群众“五个认同”不断增强,民族理论政策创新发展,民族工作法规日臻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1.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脱贫目标。牢固树立科学治贫、精准脱贫理念,切实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最大的民生工程、最大的发展机遇,以贫困县为主战场,采取超常规硬举措,发展产业脱贫一批、转移就业扶持一批、易地搬迁安置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医疗救助解困一批、社保政策兜底一批、教育扶智帮助一批、边贸优惠扶助一批,确保到2020年我区现行标准下452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000个贫困村有序摘帽,54个贫困县全部摘帽,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类推进特殊贫困地区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到2020年全区完成扶贫移民搬迁100万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扶贫和水利扶贫,支持绿色农林畜产品生产,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脱贫。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推进整村整族精准脱贫,分期分批推进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脱贫。对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采取差别化的资金、政策倾斜扶持措施,提升贫困群众素质和激发内生动力扶贫,确保如期实现脱贫。对守土戍边不宜搬迁的陆地边境抵边一线乡镇贫困村边民,完善边民补贴机制,鼓励支持边民开展边贸活动,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就地就近脱贫。(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
3.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攻坚。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机制,建立贫困县脱贫摘帽机制,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实施特色产业富民、扶贫移民搬迁、农村电商扶贫、农民工培训创业、贫困户产权收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文化扶贫、金融扶贫、社会扶贫、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行动等脱贫攻坚“十大行动”,着力提高贫困群众住房、医疗、卫生、教育、社保等方面保障水平,最大限度消除返贫现象。充分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深度参与脱贫致富方面的作用。利用广东对口帮扶我区、定点扶贫、劳务协作对接扶贫、“万企帮万村”扶贫平台,鼓励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人参与我区脱贫攻坚。(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网信办、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教育厅、文化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民宗委、科协、通信管理局、国资委、能源局、工商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
(二)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昆明—南宁高速铁路建设,积极推进贵阳—南宁高速铁路建设,开工建设防城港—东兴铁路、南宁—崇左城际铁路,积极推进北海—玉林—梧州—贺州城际铁路前期工作。继续推进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建成贵港二线船闸和梧州至肇庆一级航道。新建玉林、贺州机场,迁建梧州机场,改扩建桂林机场。全面推进“高铁市市通、高速县县通、民航片片通、内河条条通”,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结合国家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加强主要景区、旅游景区、景点连接,提高通往景区道路等级和养护水平。合理布局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咨询中心。加快推进西江等干支流及中心小河流治理,建设大藤峡、落久等枢纽工程。推进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二期、驮英水库及灌区、百色水库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前期工作。实施“五小水利”工程,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广西”战略,加快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推进广西云计算中心等工程建设,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建设,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网站建设。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支持油气管道建设。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基地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南宁铁路局、广西铁路投资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能源局、商务厅、通信管理局、民语委)
加强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同质服务。加快推进农网改造和微电网、乡村道路、城乡供水、通信网络、商贸网点、物流配送、快递服务等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发展。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垃圾污水处理、邮政、公共厕所等公益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环境保护厅,广西邮政管理局)
5.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培植优势产业。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继续创建一批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有序推进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培育一批矿物功能材料产业示范基地。实施食品、汽车、机械、有色金融、冶金、石化、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推进糖业、铝业冶金二次创业。实施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产业。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成100个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大力培育县域优势产业。健全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标准体系,打造一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
加快发展民族特色产业。支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深入推进水果、蔬菜、桑蚕等特色农业产业品质品牌提升,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以油茶、板粟、核桃、澳州坚果等为主的木本粮油安全工程。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促进民族特色旅游与城镇、文化、产业、生态、乡村建设等融合发展。大力支持民族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扶持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企业,支持建设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技艺传承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文化厅、教育厅、民宗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推动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继续实施“千家培育百家壮大”工程,重点培育一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6.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深入实施国家“三个1亿人”方案。到2020年,实现城镇新增人口700万,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4.5%。加快发展北部湾城市群和桂中、桂北、桂东南城镇群、沿边新型城镇示范带,实施中心城市提升工程、大县城战略、百镇建设示范工程和特色小镇建设。构建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城镇基础设施网络。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推进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城市生态设施建设。积极探索边境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路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财政厅,国开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水利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
推进以民族文化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发展并形成建筑风格、产业优势、文化标识独特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模式。在旧城改造中,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建筑风貌。在新城新区建设中,注重融入传统民族文化元素。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民族特色小镇的文化资源挖掘和整体文化生态保护,推进新型民族特色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民宗委)
7.强化创新驱动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技术园区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建设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自治区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群。加快建设创新平台,推进北海国家第四海洋研究所、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质量检测认证中心、中国—东盟环保技术和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等建设。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区市以上的产业园区要建设一个以上创新创业基地。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石墨烯等新材料、海洋产业、生态环保、生物医药、粮食与生物种业、蔗糖高效生产等领域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重点领域创新突破。继续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西部行动。(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文化厅)
积极开展科普服务。深入开展科普活动,推进“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等设施建设。加强壮汉双语科普资源开发,建设壮汉双语科普基地,培养壮汉双语科普人才。开展“科普文化进万家”活动,建设科普中国乡村e站和社区e站。(牵头单位:自治区科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民语委)
(三)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8.提高教育发展水平。办好各级各类教育。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县县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点的职业学校建设,重点打造一批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职业教育基地建设。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管理、旅游等学科比例,支持办好师范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办好民族院校,推进省部共建广西民族大学。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贫困地区、自治县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政策,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加大学生资助力度,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牵头单位: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民宗委)
积极稳妥开展壮汉双语教育。深度结合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壮汉双语教学活动,构建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壮汉双语教育体系。(牵头单位: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语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健全教师培养补充制度。支持高等院校重点培养壮汉双语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向自治县、边远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完善教师培训机制,各类培训计划向自治县、边远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农村教师倾斜。加强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激励政策。支持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牵头单位: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技能型产业,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对各类失业再就业人员、城镇下岗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向少数民族毕业生倾斜。鼓励少数民族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支持少数民族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总工会、妇联、残联,团区委)
10.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完善边民生活补助制度,稳步提高边民社会保障水平。(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广西保监局)
健全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基本社会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保障。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合理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留守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支持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民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妇联、残联,团区委)
11.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强化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残联、财政厅)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稳定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加强薄弱学科和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贫困县、自治县、边境县(市、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倾斜。加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力度,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和专科医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医疗卫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我区开展医疗帮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远程医疗。(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推进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一批标准化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中医壮瑶医医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壮瑶医科,全面改善中医民族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国家和自治区级示范性中医壮瑶医临床研究基地、区域性中医壮瑶医药医疗中心和重点专科建设。推进世界级广西药用植物园建设。完善壮瑶医药基础理论,推动壮瑶医药质量标准体系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稳步推进民族医医师、药剂师、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宗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科技厅)
12.推进文化繁荣发展。加快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建成完备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一批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博物馆、陈列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基地建设。支持桂剧、壮剧、彩调剧等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优势剧种发展,打造“美丽南方”文化品牌。举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支持和鼓励我区优秀文艺作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和少数民族戏剧会演。鼓励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支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深入开展“八桂书香·阅读圆梦”全民阅读和文化下基层活动,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民语委)
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报刊、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能力建设,逐年增加保障经费。支持壮汉双语优秀文化作品互译,鼓励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戏剧、歌舞、动漫、出版物等文化精品。积极推荐少数民族优秀作品申报国家“丝绸之路影视桥”、“丝路书香”和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加强国门书店建设,支持边境县(市、区)新华书店转型升级。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项目。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农家书屋建设,建立少数民族聚居区壮汉双语教育的多媒体卫星数字服务平台。支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网络传播平台建设。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牵头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语委、外侨办、商务厅,团区委)
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重点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经典、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技艺、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保护力度,推进侗族村寨(三江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基础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继续编纂《广西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资源保护工程,逐步建立少数民族语言资料库。结合“壮族三月三·民族体育炫”活动,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办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民宗委、民语委)
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打造“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文化活动品牌。办好中国—东盟文化论坛,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城、百色红色文化园、河池长寿文化产业园、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园等文化创意集聚区建设。(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民宗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3.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形成以桂北南岭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十万大山生态功能区、桂西北石漠化生态修复区、西江千里绿色走廊、北部湾绿色生态屏障为骨架的生态安全格局。建立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厅)
14.推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推进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建设一批典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发展、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等示范工程。实施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继续健全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和地热能,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1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深入实施“绿满八桂”工程,推进天然林保护、沿海防护林、生态公益林建设。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增加森林面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继续实施石漠化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全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牵头单位:林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6.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统筹城乡供水、改水改厕和垃圾污水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立生态保护奖惩机制。(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推进全方位开放合作。
17.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积极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依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桂港澳台合作机制,促进我区与东盟和周边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区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机制创新,主动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我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联合打造‘一带一路’旅游合作新高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外侨办、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铁路局、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铁路投资集团,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科技厅、文化厅,南宁海关)
18.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按照国家《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执行。
19.扩大沿边对外开放合作。加强我区边境地区国家口岸和通道建设,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推进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凭祥—同登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中国龙邦—越南茶岭跨境经济合作区纳入两国共同总体方案,加快东兴、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建设。继续鼓励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援外项目。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合作建设科技研发和转移机构、科技示范园区、联合实验室,打造国际合作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侨办、交通运输厅,南宁铁路局、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铁路投资集团,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资委、科技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加强内陆对外开放合作。依托南宁中心城市和北部湾城市群,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推进南宁综合保税区、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培育形成一批国际加工贸易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保税物流基地。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边境贸易凭祥国检试验区,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继续支持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及相关论坛、活动,构建西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侨办、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加强民族工作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少数民族商品贸易、少数民族手工艺品生产等领域对外交流。实施对外文化精品战略,打造“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等品牌项目,建设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传播平台。加强与东盟国家民族文化、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交流合作。扩大我区高校教育对外交流。促进与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继续以桂台经贸文化合作论坛为平台,促进桂台两地少数民族交流。(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外侨办、文化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台办)
(六)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22.同步迈入全面小康。提高我区京族、毛南族、仫佬族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重点扶持164个京族、毛南族、仫佬族聚居行政村(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20%)及所辖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屯发展,推动京族聚居区率先奔小康、毛南族和仫佬族聚居区如期脱贫摘帽。到2020年,京族、毛南族、仫佬族聚居行政村实现“一达到、二退出、三保障”和“四通八达”目标(“一达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二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退出;“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住房安全有保障;“四通”:通硬化路、通客运班车、通宽带、通电商;“八达”:集中式供水、清洁能源、卫生厕所、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村务便民服务站、便民连锁超市、稳定增收产业或创业致富带头人达到有关建设要求),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文化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
23.提升发展基础条件。基础设施升级完善。推进融水经罗城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县县通高速公路。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乡乡通二级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村内道路硬化和建制村通客运班车。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深入实施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能源局、教育厅、民宗委,广西邮政管理局)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安排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对人口较少民族适当倾斜。开发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课程。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口较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中心敬老院和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牵头单位: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民宗委、财政厅)
24.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扶持特色乡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依托边境贸易、自然风光、林产品加工、桑蚕、毛葡萄、优质水果、特色养殖等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家庭农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集体经济。支持东兴市推进开放开发实验区建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设一批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发展产业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牵头单位: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国土资源厅、科协、工业和信息化委)
促进民族特色旅游繁荣发展。支持东兴发展跨境旅游。支持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依托牛角寨、文雅天坑、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和依托小长安、高山草甸等自然风光,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扶持建设民族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支持办好京族哈节、毛南族分龙节、仫佬族依饭节等传统节庆活动,促进文化生态旅游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商务厅、民宗委)
25.传承弘扬民族文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支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推进毛南族体育馆、非遗展示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足球场、体育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适当设立人口较少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或文化展厅,推动人口较少民族网上博物馆、数字展厅建设。(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体育局、科协、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宗委)
保护传承民族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发展仫佬族依饭节,毛南族打猴鼓舞、花竹帽编织技艺和肥套,京族独弦琴艺术和哈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生态资源、语言文化进行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乡村。充分利用人口较少民族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民族史诗、音乐舞蹈等文化资源,鼓励创作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题材广播影视节目。(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民宗委、民语委)
(七)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
26.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和环境整治。加强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修缮村镇内古建筑和特色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新民居立面改造要注意体现民族特色,保护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特色村镇要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文化、农业、生态相融合的村镇。着力培育、发展和打造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重点培育和建设桂西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带。优先将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纳入全区“乡士特色示范村”建设及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范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色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区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镇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镇的开发、推介和宣传。(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民宗委)
27.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体,开展唱民族歌、跳民族舞、演民族戏等活动,增强特色村镇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和传承。命名和挂牌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传统村落示范典型。(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宗委、财政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
(八)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28.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进一步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传承和发展多样性文化,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坚持和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及时排查化解涉及民族因素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矛盾纠纷。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努力构建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公安厅、民语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
29.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并推行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创”机制,出台新阶段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基地)建设,重点培育、推荐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基地),评审和命名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民政厅、国资委、教育厅)
30.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水平。以开展“和谐壮乡·团结进步”为主题,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民族节日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关于民族工作重要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的宣传教育。大力树立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人,用身边的人感染人。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特别是民族院校、中小学校要肩负起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责任,推进民族理论、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团区委)
31.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机制。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行动。按照“国家支持、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工作方针,构建“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落实国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行动计划,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基地)创建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考核测评和验收机制及退出机制。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保障和人才支持,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九)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32.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民族工作法规政策体系。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全面推进我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民族立法工作调查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支持和帮助自治县、民族乡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和民族法制体系。研究制定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法规建设。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法制办、文化厅、中医药管理局、民语委)
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普法教育,强化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公安厅、教育厅)
33.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推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民政厅、公安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
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等机制,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体制机制,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商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
3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优秀中高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养长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加大基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激发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活力。在每年选调生和大学村官选拔中,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推荐、优先选拔录用。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训项目,提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每年选派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挂职锻炼。(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责任单位:自治区民宗委、公务员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各类人才队伍。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培养,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创业。继续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培养涵盖农林水牧、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大力实施贫困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及少数民族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建立推动壮汉双语学习激励机制,加强壮汉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健全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测试标准。支持壮汉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壮汉双语培养培训机构建设。(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语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协)
35.加快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委员单位作用。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机制。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监测,开展民族事务战略性、趋势性、宏观性重大问题研判。完善民族工作决策机制、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和研究成果转化机制,推进少数民族状况评估系统建设。加强民族问题相关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研究。依托我区民族科研机构,深入开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研究,重点支持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我区民族工作基本经验、骆越文化、我区世居少数民族史(民族志)、我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其现代化、“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研究。办好我区民族问题研究项目评审、优秀成果和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等活动。推进民族工作智库建设,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加强民族工作数据库建设,建设民族理论政策研究专家与成果数据库。(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三、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一)财政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自治县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其他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市县平均增幅,提高自治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长效机制,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领域建设。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民宗委)
(二)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投资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投入比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投资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等重点领域建设。对国家在我区安排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要规范县以下特别是贫困地区配套资金分担机制。加大现有投资中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宗委、商务厅、水利厅,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广西铁路投资集团、南宁铁路局)
(三)金融政策。
加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建设。加大信贷投入力度,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民贸民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努力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继续暂免征收我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费用。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开展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四)产业政策。
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专项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提升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引导产业向优化升级、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方向发展。凡有条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项目,优先在当地布局建设。加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五)土地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允许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继续向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支持有条件地方开展建设用地整治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农业厅)
(六)社会政策。
继续实行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招生政策。少数民族聚居区投资项目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对招收少数民族员工的企业,按规定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促进重点人群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和民族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允许符合规定的民族医药医疗机构制剂在民族区域内民族医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牵头单位:教育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文化厅、民宗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环境政策。
鼓励通过采取资源入股等形式,解决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自治区在安排水资源费支出时给予自治县重点支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示范区和生态建设工程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加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力度,逐步建立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地区和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森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林业厅、水利厅)
(八)人才政策。
自治区党政机关有计划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继续实施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照顾政策,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窗口单位根据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边远地区干部待遇,落实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考试、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务员局;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团区委)
(九)帮扶政策。
建立和完善我区经济较发达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援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发展机制。深化广东对口帮扶我区工作,继续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公益活动及慈善捐助。(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国资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民政厅、科协)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作用,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按照“国家支持、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形成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实施工作格局。(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发展委、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民宗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把本意见主要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牵头协调的责任,责任单位要认真配合,完成各项任务。对纳入本意见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简化审核核准程序,优化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确保实施取得实效。(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旅游发展委、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强化督促检查。
自治区民宗委要加强监督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强化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检查,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本意见落实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宗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旅游发展委、扶贫办、统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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