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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2021-08-18 19:07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作者:自治区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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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及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自治区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宗教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联系自治县、民族乡,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自治县、民族乡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研究提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建议,承担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策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有关事项,参与民族宗教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九)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区涉及民族事务有关庆典活动和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研究和提出涉及民族教育的政策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相关工作。

(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办公地点: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0771-5867063

电子邮箱:bgs@mzw.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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