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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宗委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0 00:00     来源:办公室(信息处)     作者: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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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富、蓝如帅、黄炳峰、潘秋林、覃康平、徐迪克、朱桂丽、李明朝、谭江永、朱亭雅、唐秀福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改革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委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8号)精神,我委关于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方面的职责为: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及以下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下开展各项工作,其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也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及机构编制部门具体管理,我委对各设区市及以下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无此类管理权限,因此无法落实所述建议。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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