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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宗委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0 00:00     来源:办公室(信息处)     作者: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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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燕玲等10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1月,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明确将农历“三月三”作为广西少数民族习惯节日,并规定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这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好事,对于传承和宏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民族自豪感,凝聚各方面力量,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单位的组织和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全区各地以“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为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如今,“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已享誉全国,成为广西的一张靓丽名片。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将“壮族三月三”放假天数由2天修改为3天的建议,我委认为是有意义的。我委将商自治区司法厅等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你们对广西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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