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977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民宗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民宗发〔2020〕29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各市民宗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民宗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85号),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国民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我区评选表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宗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推荐审核的日常工作。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推荐名额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差额推荐,此次评选下达我区的推荐名额为: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名。
各市、各单位按照《广西参评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申报。无符合推荐条件或无推荐意向的,可不推荐。为充分体现评选对象的广泛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评选时将根据各地各单位评选推荐情况,择优遴选上报。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廉洁奉公,干部队伍勤政务实、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在民委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民族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显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突出贡献;
2.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8.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说明:按照国家民委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家民委就评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形成的有关意见,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中关于“在民委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的要求,各级评选机构按以下情况把握:
1.原在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机构改革中有关单位并入统战部门或合署办公后,仍从事民族工作的,符合在民委系统工作的要求;
2.原在统战部门中从事民族工作,机构改革后仍在统战部门从事民族工作或在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符合在民委系统工作的要求。
3.原在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机构改革中有关单位并入统战部门后不再从事民族工作的,不符合在民委系统工作的要求,不再列为推荐人选。
四、评选程序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所在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提出拟推荐对象。
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各市级评选机构按分配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推荐对象需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二)初审。
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单位评选推荐情况、评选条件和分配给广西的推荐名额进行择优遴选,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对象。并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同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及时报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机构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反馈。
(三)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根据反馈意见,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初审同意的推荐对象征求自治区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自治区民宗委微信公众号上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正式推荐对象所在市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报送推荐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
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二)坚持择优推荐
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三)面向基层一线
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着重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根据人社部函〔2020〕85号文件精神,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各市、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为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为科级及以下人员。劳动模范评选中一线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的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1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因此,各市各单位推荐人选时应认真考虑。
(四)严肃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六、进度安排
请各市级评选机构于2020年9月2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各市级评选机构于2020年10月2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采用第三人称写法,要求事迹真实具体,注意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洁生动,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和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用A4纸,一式5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民委网站(www.neac.gov.cn/下载服务)下载。
各市级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各市级评选机构、自治区民宗委所属单位在报送初审材料时,请将负责评选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送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八、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民宗委人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朱小梅,0771-5890128;曾强,0771-5866837、17776007357;韩书争,0771-5866837、13978361025
传真:0771-5888694、5866837
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一里1号507室。
邮政编码:530021
邮箱:gxmwrsc@163.com(仅用于接收非涉密信息)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0771-5891508;
传真:0771-5856539。
附件:1.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
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员名单
2.广西参评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
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被推荐对象汇总表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四届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
通知(人社部函〔2020〕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
自治区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李振林 自治区民宗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蒋 劼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副组长:文 正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
朱小梅自治区民宗委人事处处长
成员:李国喜 自治区民宗委办公室(信息处)主任
黄 良 自治区民宗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龙志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
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文 正(兼)
朱小梅(兼)
副主任:龙志坚(兼)
农学武 自治区民宗委人事处副处长
成员:杨 光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
室三级主任科员
曾 强 自治区民宗委人事处四级主任科员
韩书争 自治区民宗委人事处工作人员
陈伟威 自治区民宗委机关党委副书记、四级调研
员,机关纪委书记
附件2
广西参评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
评选单位 |
先进集体 |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
1 |
南宁市 |
1 |
1 |
2 |
柳州市 |
1 |
1 |
3 |
桂林市 |
1 |
1 |
4 |
梧州市 |
1 |
1 |
5 |
北海市 |
1 |
1 |
6 |
防城港市 |
1 |
1 |
7 |
钦州市 |
1 |
1 |
8 |
贵港市 |
1 |
1 |
9 |
玉林市 |
1 |
1 |
10 |
百色市 |
1 |
1 |
11 |
贺州市 |
1 |
1 |
12 |
河池市 |
1 |
1 |
13 |
来宾市 |
1 |
1 |
14 |
崇左市 |
1 |
1 |
15 |
自治区民宗委机关及直属单位 |
2 |
2 |
注:各市、各单位无符合推荐条件或无推荐意向的,可不推荐。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