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977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标 题: 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民宗发〔2020〕369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8日 |
各市、县(市、区)民宗委(局):
2021年中央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已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到你市、县财政局(桂整合〔2020〕43号)。为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与财政、扶贫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统一部署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项目落实要紧扣为民办实事,高质量推进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二、资金使用要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比例,推动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民族乡村振兴示范点打造及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与发展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暂时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执行。因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的具体调整优化方案尚未确定,关于2021年资金具体使用管理要求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请按照中央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四、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请各市、县严格落实项目备案和季度通报制度,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报所在市民宗委(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民宗委备案,同时每季度末(第二季度开始)按照报送项目进度统计表。各市民宗委(局)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各地做好资金项目的安排工作,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21年年底前项目竣工率要达到95%以上。
附件:1.2021年中央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分配表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备案表
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进度统计表
自治区民宗委
2020年12月15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