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

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1-06 23:48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作者:自治区民宗委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文件下载.doc

民宗发2019351

各市民宗委(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民

20191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口头表达能力的测试

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对全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发布测试大纲统筹建立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题库命制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试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制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协调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培训、科研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管理和考核本辖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定期考核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

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我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

第六条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测试的具体考务工作报送信息。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掌握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熟练掌握广西某一种世居少数民族语言。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必须取得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证书。

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当年聘任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须报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应熟悉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测试经验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选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测试点工作

十一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受民族、年龄、职业、学历、地域等限制,均可根据个人实际需要,自愿参加相关类别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第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为口语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测试员现场独立评分。测试员、督导员对应试人成绩场签字确认。

第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格。

第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原件报送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合格证书遗失,可向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涂改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十测试具体考务工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壮语文水平考试(壮文名称VAHCUENGH SAWCUENGH SUIJBINGZ GAUJSI,缩写V.S.S.G.)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壮语文水平考试是考核应试者壮语文应用能力的省部级少数民族语言类标准化考试。

第三条壮语文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考试的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壮语文水平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报考人员不受性别、民族、年龄、学历、职业、地域、国籍等限制,可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选择报考相应等级。考试不需要缴纳考试费用。

壮语文水平考试分初、中3个等级,实行统一大纲、命题、考试、阅卷等级标准。命题范围以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壮语文水平考试大纲为准。考试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进行。

壮语文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分为:初级甲等、乙等;中级甲等、乙等;高级甲等、乙等。

壮语文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成绩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60~79.99乙等考试成绩80(含)以上甲等。

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效力是:

为有关部门、单位在招录、聘任、选拔等过程中评价应试者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为各类壮语文教育培训机构评价培训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用人机构了解员工壮语文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作为其他情况壮语文水平达到某种等级的证明。

壮语文水平考试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修订大纲、命制试题、建设和更新题库,组织管理有关考的考务工作,发等级证书等。

壮语文水平考试的报考、考场设置、试题命制、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规则,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