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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示范单位如何命名?示范州测评指标有哪些变化?

2020-04-17 17:45     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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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民委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新修订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中国民族报记者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采访了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同志。

问:今年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行动指南。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2020年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深化的关键之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指导,推动《意见》落实落细,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持续推进工作制度化和标准化。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更大功夫,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以实施动态管理为突破,稳步完善创建工作管理体系,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在修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的基础上,继续修订完善各类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严格规范示范区示范单位考核,推动创建工作提标增效。

二是推动形成创建强大合力。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和美校园 同心筑梦”等系列活动,凝聚更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力量。

三是及时总结宣传基层创建典型。鼓励基层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式载体,深入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典型和受国务院表彰的模范典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交流互鉴,提升创建工作能力水平,从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问:请您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有哪些新变化?

答:2019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意见》,我们修订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测评指标分为7大类20项58条,基础分值100分,设奖惩清单,总分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与原有指标相比,主要有4个变化。

一是突出主题主线。测评指标是细化实化《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鲜明特征。测评指标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贯穿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引导示范州(地、市、盟)发挥好带动引领作用。

二是量化考核内容。用具体措施和基本数据来评价创建工作实效,把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分类细化量化。特别是新加入了各族群众对城乡生态宜居环境、民生福祉、创建工作效果的三项满意度指标,进一步推动将创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在各族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上来。

三是强化基层基础。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要求,示范州(地、市、盟)要有一定的创建工作覆盖面,确保创建工作重心下沉、提质扩面。同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探索共建联创、协同创建等做法,使规定动作到位,自选动作出彩。

四是完善测评方法。我们创新方式方法,简化工作程序,实行网上提交材料,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做法,由申报单位先行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开展测评工作,出具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告。

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自2012年以来,国家民委共命名了7批109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新出台的《办法》着力提升命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以往命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办法》共21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

一是明确命名程序。体现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的要求,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国家级测评指标要求,对市州级地区的评审要求和程序有别于其他地区和单位。

二是理顺模范和示范的关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示范中的先进。示范的创建和命名是过程,是模范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按照《办法》,获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将优先推荐为模范。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针对部分地方“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借鉴文明城市评选方式,《办法》规定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四是强化政策保障。为避免“重命名、轻管理”的现象,我们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建立回访抽查制度、互观互检制度、撤销命名制度,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回头看”,巩固和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水平。

问:如何加强对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

答:经过持续努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已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一批制度建设成果。今后,我们将督促指导相关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强化政策落实,增强创建实效,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具体思路主要是: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文件精神落地生根;针对基层创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和指导;加大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宣传力度,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经验,推动形成互学互鉴、共同提高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良好局面。

问: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参与度,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新时代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责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嵌入式立法和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努力形成党政主导、共建共享的责任链条。

二是建好阵地。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连队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不断巩固,在做好“七进”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创建工作领域。我们以完善测评指标体系为契机,继续巩固与部队、铁路、边防的协作,与教育、民政等部门密切合作,找准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契合点,推动不同领域、行业的创建工作深化,厚植创建工作的社会基础。

三是培育典型。4月启动今年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进一步选树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在数量上坚持向县级以下的单位倾斜,特别是选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脱贫攻坚战中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同时,注重发现和挖掘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和新闻客户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面踊跃参与,不断在全社会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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