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民宗委牵头对201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修订。现就起草工作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表彰活动相关程序,201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民委发〔2019〕61号),对进一步规范评选表彰工作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办法。”
2019年8月,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评组发〔2019〕2号),进一步规范了全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了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
2013年7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近年来我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比表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原《办法》与民委发〔2019〕61号文件和桂评组发〔2019〕2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基本一致,但其中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评选原则、推荐条件等多处内容需要按照最新要求和规范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需要把我区近年来开展此项工作中的一些成功做法纳入其中,使其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
(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三)《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
(五)《国家民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委发〔2019〕61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评组发〔2019〕2号);
(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3〕17号)。
三、关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新《办法》过程中,我们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征求并吸纳了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安全厅、广西税务局等13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中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均为原《办法》中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均为新《办法》中涉及的部门;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安全厅是根据历届评比表彰工作的需要,所涉及的部门)。二是征求并吸纳了14个设区市民宗委(局)和自治区民宗委各位委领导、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意见建议。三是先后经过自治区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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