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961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政办函〔2021〕20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0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和国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政府督查工作长期实践的系统总结。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国办发〔2021〕5号文件各项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不断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质量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扛起政府督查工作主体责任,将作决策、抓督查、促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听取督查情况汇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尽责,狠抓责任落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督查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大督查格局。
二、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开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程序,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冠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要严格执行部门申报、政府督查机构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的立项程序。立项完成后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督查结论及整改要求,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依法保障督查对象对与自身有关督查结论的知悉权,以及对有异议的督查结论申请复核的权利,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统筹规范,严控督查总量。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和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要求,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督查计划。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也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在起草本系统、本单位文件方案或草拟政府文件时,不得自行规定督查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与政府督查部门沟通,并按程序报审。要做好政府督查与效能督查、其他督查的贯通协调、有效衔接,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对纳入年度督查计划的专项督查,不再作为综合督查的内容;对督查对象相近、范围相近、时间相近的事项进行整合归并,涉及多部门的实行捆绑式、组团式联合督查。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要严格控制总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项,并于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结果报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四、优化督查方式,提高督查质效。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实施“互联网+督查”,加快推进办公系统、职能业务系统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在行”智慧督查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督查督办任务全程网上办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云分析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开展督查。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进一步提高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问题线索办理水平,建立完善问题线索研判机制、跟踪机制、落实机制、反馈机制,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典型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动态跟进了解办理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以暗访督查为主,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精准核查线索,推动问题解决,提高督查质效,减轻基层负担。坚持把抓好督查落实与当好参谋助手结合起来,找准抓落实的痛点、堵点、难点,多提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务实管用的解决方案,更好回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关切。
五、注重结果运用,坚持奖惩并举。各级各部门要深化督查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与绩效考评、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绩效考评“指挥棒”作用。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提出批评或交有权机关追究责任,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奖优罚劣,推动形成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帮助基层解决需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强监督指导,清理规范政策措施。条例厘清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保障制度等,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对标对表,逐条逐项对照条例,抓紧梳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修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符的做法,相关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全区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总结推广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七、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级本部门贯彻落实的责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等学习活动内容,及时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组织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加强条例解读,领会精髓要义,把握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掌握和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增强广大干部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不断提高条例知晓率,提升督查评价满意度。
八、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督查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条例规定,理顺管理体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确保政府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要强化工作保障,每年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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