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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5-31 19:04     来源:原自治区民语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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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84]4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是以壮族为主体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壮文已逐步在壮族地区推广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办、厅、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机关正门所挂的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一律书写壮汉两种文字。牌子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白底黑字,壮文在上(左),汉文在下(右)。汉文用宋体书写。牌子可以竖写,也可以横写(式样附后)。除自治区的委、办、厅、局和各地区行署的牌子在机关名称之上冠“广西壮族自治区”字样外.各市、县人民政府的牌子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不冠自治区的名称。

今后,凡自治区召开的大型会议,如会场挂会议名称横额的,要同时冠上壮文(在汉文之上)。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较大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如火车站、汽车站、港务站、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单位名称牌子上,也应同时冠上壮文。

随着壮文的推广使用范围的扩大,掌握壮文的人已逐步增多,壮族聚居的地区一些基层单位,已开始有壮语文信访内容。各地对用壮语文信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受理,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壮文翻译人员。各地各单位在制作机关牌子时,如书写壮文有困难的,可请自治区语委协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的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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