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桂办发〔2007〕14号)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的实施意见》(桂协办发〔2018〕16号)精神,我委会同贵厅办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599号提案(《关于传承广西少数民族手工艺品的提案》)。现将我委意见函告如下:
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在国家民委的指导下,自治区民宗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荐我区民族手工艺生产企业为国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并享受特殊政策扶持。经过自治区民宗委的积极汇报和争取,我区共有7家民族工艺品生产企业被确定为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确定为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我委赞同该提案的建议,并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配合区直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为我区少数民族手工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自治区民宗委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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