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大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月,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明确将农历“三月三”作为广西少数民族习惯节日,并规定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这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好事,对于传承和宏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民族自豪感,凝聚各方面力量,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单位的组织和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全区各地以“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为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如今,“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已享誉全国,成为广西的一张靓丽名片。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将“壮族三月三”放假天数由2天增加到3天的建议,我委认为是有意义的。我委将商自治区司法厅等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广西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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