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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X2020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4-15 09: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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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节日 增强爱国主义情怀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月,自治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决定将农历“三月三”作为广西少数民族习惯节日,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此项决定,得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广泛支持。自2014年以来,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每年“壮族三月三”期间,都组织全区各地围绕“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实践证明,将农历“三月三”确定为广西少数民族习惯节日,对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民族自豪感,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增进各民族大团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您提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元宵节、七夕节、重阳节确定为广西的节假日,并在农历正月十五、七月初七、九月初九全区各放假1天的建议,我委认为,目前暂无政策依据。理由是:(1)元宵节、七夕节、重阳节属全国性的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国务院已经就全国性的节日放假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未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对全国性的节日作出放假规定。(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但由于元宵节、七夕节、重阳节不属于我区少数民族特有的习惯节日,因此,不适用此项规定。基于以上原因,我委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宜对元宵节、七夕节、重阳节作出放假规定。

感谢您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联系电话:0771-5890169、13977118189。

传真:0771-588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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