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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民族武术

2018-11-22 0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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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武术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与器械

1比赛场地

1.1单练和对练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

1.2集体项目的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

2规定器械和比赛服装

2.1枪:全长不得短于本人直立、直臂上举时,从脚底到指端的长度。

2.2棍:全长不得短于本人身高。

2.3剑:本人直臂反手持剑时,剑尖不得低于耳上端。

2.4刀:本人直臂抱刀时,刀尖不得低于本人耳上端。

2.5运动员需穿适合比赛的运动服或民族服装参赛。

第二章 竞赛通则

3竞赛

竞赛分个人和团体两大类。

4竞赛分组

4.1按性别可分为男子组、女子组或混合组。

4.2按年龄可分为少年组、青年组、中年组、老年组。

5竞赛项目

5.1拳术

5.1.1规定拳术:长拳、太极拳、南拳的竞赛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

5.1.2传统拳术:少林、八极、南拳、形意、八卦、通臂、劈挂、翻子、戳脚、查、花、炮、红、华、地躺、象形拳等。

5.1.3其他拳术:规则5.1.15.1.2以外经挖掘、整理、创编的拳术。

5.2器械

5.2.1规定器械:长拳类剑、刀、枪、棍。

5.2.2传统单器械:规则5.2.1以外的各种传统单器械。

5.2.3传统双器械:如双刀、双剑、双钩、双枪等。

5.2.4传统软器械:如三节棍、九节鞭、绳鞭、流星锤、刀加鞭等。

5.2.5其他器械:规则5.2.15.2.4以外的各种具有民族特色的器械。

5.3对练项目:23人组成的徒手、器械对练。

5.4集体项目:4人以上的徒手、器械演练。

6比赛开始与结束

6.1运动员听到点名应立即进场,到达起势位置后,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并开始计时。集体项目或对练项目在行进间开始动作者,须事先向裁判长申明。

6.2运动员完成整套动作后,须并步收势,并计时结束。不允许边收势边转向裁判长。对练以倒地和抛弃器械结束整套动作者,须站起做并步收势,待计时结束,再去收拾器械。

7配乐

集体项目必须配乐。其他项目如需要配乐,应事先向裁判长申明。

8礼仪

8.1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结束比赛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8.2抱拳礼:双腿并步站立,左掌右拳在胸前相抱,高与胸齐,拳、掌与胸间距离为2030厘米。

9比赛时间

9.1规定拳术、规定器械不得少于120秒钟。规定太极拳56分钟。

9.2规则5.1.15.2.1以外的拳术、器械12分钟。太极拳、太极器械34分钟。

9.3对练项目不得少于50秒钟。

9.4集体项目34分钟。

10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录,三次检录点名未到者,该项目以弃权论。

11运动员比赛顺序的确定

运动员的比赛顺序,应在竞赛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编排组抽签决定,如果一名运动员的单练、对练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第一个出场比赛的情况时,应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分标准与方法

12评分标准

各项目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

12.1规定拳术、规定器械的评分标准

12.1.1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动作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一个动作出现多个轻微错误时,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同一错误多次出现,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

12.1.2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凡劲力顺达、饱满、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12.1.3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2分,凡神韵得法、节奏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变化多样、结构布局合理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12.2非规定拳术、器械的评分标准

12.2.1风格独特、法势清晰的分值为4分。

12.2.2劲力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3分。

12.2.3内容充实、结构合理的分值为2分。

12.2.4神韵得法、节奏适当的分值为1分。

12.3对练项目的评分标准

12.3.1方法准确、攻防合理的分值为4分。

12.3.2动作熟练、配合严密的分值为3分。

12.3.3内容充实、结构紧凑的分值为2分。

12.3.4意识逼真、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

12.4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12.4.1法势清晰、技术娴熟、演练巧妙。此类分值为4分。

12.4.2内容充实、特点鲜明、风格突出。此类分值为3分。

12.4.3配合默契、动作协调、队伍整齐。此类分值为2分。

12.4.4结构恰当、变化合理、布局新颖。此类分值为1分。

13其他错误的扣分标准

13.1裁判员扣分

13.1.1没有完成套路: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不予评分。

13.1.2遗忘:每出现一次遗忘,根据不同程度,扣0.10.2分。

13.1.3器械、服饰影响动作:刀彩、剑穗和软器械缠住身体任何部位影响动作,或出现刀彩、剑穗、枪缨、服饰掉地,以及器械触地、脱把、碰身等现象,每出现一次,扣0.10.2分。

13.1.4器械变形、折断、掉地:器械弯曲变形,根据不同程度,扣0.10.2分;器械折断扣0.3分;器械掉地,每出现一次,扣0.3分。

13.1.5出界: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扣0.1分;整个身体出界,扣0.2分。

13.1.6失去平衡:每出现一次摇晃、跳动扣0.1分;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0.2分;一个动作中连续出现附加支撑,扣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3分。

13.2裁判组长扣分

13.2.1重做。

13.2.1.1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经裁判组长同意,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13.2.1.2运动员因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可重做一次,扣1分。

13.2.1.3运动员临场受伤,裁判组长有权令其中止。经治疗后可继续比赛,不予扣分。若不能上场,则作弃权论。

13.2.2比赛时间不足和超过:运动员完成太极拳、器械套路和集体项目的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在5秒钟内(含5秒钟),扣0.1分;超过510秒钟,扣0.2分;以此类推。完成其他套路的时间不足和超过规定在2秒钟内(含2秒钟),扣0.1分;超过24秒钟,扣0.2秒钟;依次类推。

13.2.3集体项目人数不足:集体项目参赛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每少1人扣0.2分。

13.2.4规定拳术、规定器械内容不符:凡动作内容、方向与规定明显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每缺少或增加一个动作或方法,扣0.2分。

14评分方法

14.1裁判员评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对运动员的评分。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但小数点第二位必须是05

14.2运动员应得分数的确定

14.2.1五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14.2.2应得分只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取消。

14.3裁判组长调整分

裁判员评分出现明显不合理或有效分之间差距过大时,在未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组长有权加分或减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或9分以上时,裁判组长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05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以下时,裁判组长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1分。

14.4运动员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员评分与裁判组长扣分及调整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14.5裁判组长公开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第四章 名次评定

15名次

15.1个人单项、对练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15.2集体项目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15.3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15.4名次录取办法也可采用评奖方式,按比例或得分设立不同等级予以录取。

16得分相等的处理

16.1个人项目、对练、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6.1.1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数的平均值者列前。

16.1.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16.1.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16.1.4名次并列或附加赛决定名次。

16.2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时,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第五章 弃权与申诉

17弃权

17.1检录时间内三次点名未到者。

17.2不能按时参加比赛者。

18申诉

凡对裁判有异议,应通过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在该队员比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申诉范围仅限于本队的参赛项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议,如判定裁判正确,申诉队必须服从;如判定裁判错误,属于裁判组长对规定内容的错判,可予以纠正并退还申诉费;如属于裁判员错误,可对错判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不得改判得分。

第六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19裁判人员的组成

19.1武术裁判人员由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副组长、裁判员、计时员、记分员、编排记录长、编排记录员、检录长、检录员、宣告员组成。

19.2裁判人员应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裁判标志。在裁判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0裁判人员的职责

20.1裁判长

20.1.1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规则与裁判法,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20.1.2讲解和解决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则。

20.1.3在比赛中,裁判人员有违纪行为或发生严重错判时,可酌情处理。

20.1.4在竞赛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

20.1.5审核并宣布大会比赛成绩,搞好裁判工作总结。

20.2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搞好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可由一名副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20.3裁判组长

20.3.1组织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实施裁判工作。

20.3.2负责运动员申请重做和掌握套路时间等方面的扣分。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20.3.3裁判员的评分中出现不合理时,在举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公开出示调整分。

20.3.4裁判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建议裁判长给予适当处理。

20.4副裁判组长

20.4.1协助裁判组长进行工作。当裁判组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责。

20.4.2遇裁判员回避时,参加运动员评分。

20.4.3检查规定拳术、规定器械的演练内容,如有与规定不符者,及时报告裁判长给予扣分。

20.5裁判员

20.5.1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规定,参加裁判组的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5.2认真执行规则,独立地进行评分,并做详细记录。

20.6编排记录长

20.6.1负责编排记录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好秩序册。

20.6.2准备比赛时需要的记录表格。

20.6.3审查核实成绩,计算得分及排列名次。

20.7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20.8计时员、记分员

20.8.1准确地计算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如果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予以扣分。计时以裁判组的计时表为准。裁判组用两块表计时,以接近规定时间的1块表为结束时间。

20.8.2负责裁判组的评分记录工作,核算运动员最后得分。

20.9检录长负责检录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裁判组长。

20.10检录员

20.10.1按照比赛顺序及时检录运动员做好出场准备,委托1名运动员负责带队入场,并向裁判组递交检录表。

20.10.2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器械,如遇与规则不符者,要求其更换,同时报告裁判组长。

20.11宣告员

向观众介绍比赛进程,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以及有关武术知识和宣传材料。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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