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弩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宗旨
1.1本规则适用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射弩比赛。
1.2制定本规则是为了公平、科学地进行比赛,达到互相帮助、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促进各民族团结的目的。
2安全规则
2.1任何情况下弓弩不得对人。
2.2严禁在非指定场地训练发射。
2.3未经同意不得摆弄他人弩、箭,也不得随意将弩、箭借给非上场比赛人员。
2.4运动员进入发射区后,只能将弓弩按发射方向放置。
2.5裁判员未下达“比赛开始”口令前和下达“停放”口令后,运动员不得将弓弩处于待发或发射箭状态。
2.6比赛中弓弩应始终指向发射方向。
2.7发射完毕放下弩、箭并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发射区。
2.8在危及安全的情况下,裁判员有权随时中断发射。
2.9运动员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裁判长可以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二章 场地设置和器材
3比赛场地
3.1射弩场地应平坦、开阔,室内、室外均可。长不少于30米,宽度可根据所设靶位数酌定。
3.2一次比赛应在同一个场地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经竞赛委员会批准在不同场地进行,一个项目必须在同一个场地进行。
3.3室外场地
3.3.1在室外场地比赛时,发射方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3.3.2室外场地必须提供下列设施:
3.3.2.1设有运动员、裁判员和比赛工作人员免受日晒和雨淋的设施。
3.3.2.2每个箭靶上方设置示风旗,旗用轻质材料制成,矩形,尺寸为5厘米×20厘米。
3.3.2.3箭靶后方设置箭挡或留有安全地带。
3.3.2.4成绩公告栏。
3.3.2.5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3.4室内比赛场地必须达到需要的照明水平,全场光照均匀,不得低于300勒克斯,靶面光照至少1000勒克斯,靶后背景为不反光的中性颜色,不得设置其他标志物。
3.5比赛场地附近应设置校弩场地,靶位数酌情而定。
3.6比赛场地的显著位置可设置时间显示器。
4场地标线及区域
场地标线线宽均为5厘米,所示标线包括在所在区域内。
4.1箭靶线:为箭靶设立标线,箭靶应垂直立于该线上。
4.2看靶线:为运动员看靶限制线,距箭靶线1.5米并与之平行。
4.3发射线:为运动员发射限制线,与箭靶线平行。
4.4比赛距离:20米。为发射线至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5待射线:为运动员发射前的等候线,距发射线后2.50米并与之平行。
4.6发射区:发射线与待射线之间的区域为发射区。每个射击位置宽1.2~1.6米并标有与靶号相同的标号。
4.7裁判区:待射线后2.5米内为裁判区。
4.8限制线:为裁判工作区与观众区的界线。
4.9观众区:裁判区后为观众区。比赛场地两侧及箭靶方向均不得有观众。裁判区与观众区之间应以标志物相隔,高度为1米。
5箭靶
5.1同一比赛场地的箭靶高度必须一致,直立于箭靶线外沿上,每两个箭靶间距为1.2~1.6米,并标有明显的靶号。
5.2箭靶尺寸:60厘米×60厘米,靶面软硬适度,厚度以箭能插稳且不穿透为准。
5.3箭靶中心高度为1.1米。
5.4箭靶必须牢固,不能有明显摆动。
6靶纸
6.1在正常光线和相应的距离下,靶纸的颜色和材料不得有反光。在正常的气象条件下,靶纸和环线应保持尺寸的精度,箭孔没有过分的撕裂或者变形。
6.2靶纸尺寸:10环直径4厘米,其余环距均为2厘米,每2环为一种颜色,由内向外依次为黄、红、蓝、黑、白。
6.3环线应该清晰,圆形环线不得有明显偏差、变形。
6.4环线标准
6.4.1环线宽度为0.1厘米,黑色区环线为白色,其他色区为黑色。
6.4.2环线外沿包括在内环区域内。
7器材
7.1民族标准弩(简称标准弩)
7.1.1全弩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7.1.2弩身必须用竹、木或复合木等材料制成。弩身长不得超过80厘米。
7.1.3弓片、弩弦、箭槽可选用任何材料。弓片拉力最大不超过32公斤,弩弦长度不得超过80厘米。
7.1.4击发机可选用任何材料,扳机引力不得少于0.5公斤。
7.1.5只准使用柱形准星和缺口式照门且方向高低可修正的瞄准具,瞄准基线长不得超过60厘米,最前点不得超过弩身前切面,不得使用水平仪和光学瞄准具。比赛使用规定器材型号时,不得对瞄准具进行改造,因损坏更换时,要使用所规定器材型号的原厂原型号配件。
7.1.6上弦不得使用各种助力器具。
7.1.7箭体使用材料不限,总长度30~55厘米。箭杆直径不超过0.8厘米;箭头锥体的长度不超过3厘米;箭尾可安装不超过3片的尾翼,箭尾、箭翼材料不限。
7.1.8弩身手托部位下沿至箭道水平面垂直高度不得超过7厘米,不得外加托座和把手。
7.2民族传统弩(简称传统弩)
7.2.1全弩应为手工制作,重量和弩身长度不限。
7.2.2弩身、弓片、箭槽、瞄准具等必须用竹、木材料制成。
7.2.3弩弦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作,长度不得大于1.2米,不得影响相邻射手比赛。
7.2.4击发机的穿钉部件材料不限,其他部件只能用竹、木、骨等非金属材料制作。
7.2.5上弦不得使用各种助力器具。
7.2.6箭杆必须用竹、木材料,长度不限,直径不超过0.8厘米。箭翼采用天然材料制作,箭头可用金属材料制作。
7.3允许使用箭孔观察镜,可放在发射区或挂在身上,但不得设置在弩身或与之相关联的部位。
第三章 比赛项目
8民族传统弩
8.1 20米立姿20支箭
8.2 20米跪姿20支箭
8.3 20米全能2×10支箭
8.4 20米团体赛60支箭
9民族标准弩
9.1 20米立姿20支箭
9.2 20米跪姿20支箭
9.3 20米全能2×10支箭
9.4 20米团体赛60支箭
10公开赛
10.1 20米民族传统弩公开赛60支箭
10.2 20米民族标准弩公开赛60支箭
11男女混合团体赛
11.1 20米民族传统弩60支箭
11.2 20米民族传统弩80支箭
11.3 20米民族标准弩60支箭
11.4 20米民族标准弩80支箭
第四章 比赛通则
12比赛姿势
12.1立姿:两全脚掌着地,身体站立,两臂悬空,双手托举
弩身,弩身不得接触身体的其他任何部位。
12.2跪姿:一腿屈膝,全脚掌着地,另一腿弯曲,膝盖和前脚掌着地并与前腿成三角支撑。臀部可坐在膝盖着地之脚后跟上,脚跟和脚掌的中心垂直线左右倾斜不超过45度。持弩手势同立姿,托举弩身一肘可放于膝上,弩身不得接触身体任何部位。
12.3不得使用任何附加物。
13比赛方法
13.1每种姿势试射3支箭,时间为3分钟。
13.2记分射每5支箭为一组,时间为5分钟。
13.3团体赛
13.3.1每项每队出场3人(或相应人数)。
13.3.2发射顺序为先立姿10支箭,后跪姿10支箭。
13.3.3分资格赛和决赛两阶段。以资格赛成绩排列进入决赛的名次,以资格赛和决赛两个成绩之和确定最后名次。
13.4个人赛
13.4.1分资格赛和决赛两阶段。
13.4.2每个项目资格赛20支箭。依据录取名次进行决赛。决赛为5支箭,立姿或跪姿每支箭均限时50秒钟。根据资格赛和决赛的成绩之和决定最终名次。
13.5公开赛
13.5.1每项每队出场3人,性别不限。
13.5.2比赛方法同规则13.3.2和规则13.3.3。
14比赛程序
14.1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带弩、箭到检录处报到。每场比赛前15分钟开始检录。
14.2运动员集体进入场地后有2分钟准备时间。
14.3比赛时间结束,未射出的箭不得再发射。
14.4每组射完,裁判长宣布“看靶”口令后,裁判员及记分员到靶标处,由裁判员判定成绩,记分员负责记录成绩;运动员在看靶限制线等候,待裁判员及记分员成绩统计完毕,环值无争议,经裁判员允许运动员方可拔箭。
14.5每组结束用记分牌挂于靶标下公布成绩。
14.6每项比赛结束,运动员须在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离开比赛场地。
15故障处理
15.1运动员在比赛中如发生器材故障,经裁判员允许可以更换经检查合格的器材,也可自行排除,但不得延长比赛时间。
15.2因箭靶损坏、靶纸脱落等非射手原因致使比赛无法进行时,未发射的箭每支补时1分钟。
16犯规与罚则
16.1警告使用黄牌,扣环使用白牌,取消比赛资格使用红牌。
16.2记分射开始口令未下达,发射的箭均按脱靶计算。
16.3超出发射线的发射均以脱靶计。
16.4试射时错射他人靶上,从本人第一组记分射成绩中扣除2环。
16.5记分射错射他人靶上,错射者为脱靶,被错射者分不清错射箭时,减去一支或多支低环箭。从第二次错射开始,每错射一支,除计为脱靶外,再扣除2环。
16.6出现多射箭,第一次从本组中扣除最高环值的箭并警告一次,以后每多射1箭,均在本组成绩中扣除最高环值数的箭并再追加扣除2环。
16.7妨碍他人比赛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该组成绩中扣2环。
16.8比赛中,运动员在发射区内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技术指导。违反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本人该组记分射中扣2环。
16.9选手姿势犯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记分射中扣2环。
16.10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弩、箭等器材,每发射一箭从总成绩中扣除2环。
16.11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可以取消比赛资格:
16.11.1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者。
16.11.2违反规则并刻意隐瞒者。
16.11.3不服从裁判员的指挥,严重影响比赛秩序者。
16.11.4弄虚作假,伪造成绩者。
16.11.5在比赛前或者比赛中擅自改变已经检查过的装备者。
16.11.6竞赛中第三次妨碍他人比赛者。
16.11.7姿势犯规第三次不改者。
16.12所有警告、扣环、补时间及取消比赛资格等,必须由裁判长参与执行。
第五章 成绩及名次评定
17成绩
17.1以现场所判定的环值为最后成绩。团体赛总成绩按每项目所有参赛人员成绩之和累加计算。个人项目的总成绩按照资格赛和决赛成绩之和计算。
17.2凡箭已脱离箭槽的发射,射手在发射线内用手无法捡回的箭均为有效发射。
17.3箭不中环区均为脱靶,箭杆碰环线按高环计(包括斜插箭)。
17.4箭击中靶后脱落,均以箭孔计算成绩。
17.5重箭均以被击中的箭尾有无痕迹判定,无痕迹只计一箭的环数。
18名次评定
18.1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18.2同分评定
18.2.1团体赛:
18.2.1.1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队或两队以上成绩相同时,各队同时出场,每人立姿发射1支箭进行决赛,以各队成绩之和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同,则再次发射1支箭进行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18.2.1.2如出现多队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18.2.1.3团体赛总成绩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18.2.1.3.1立姿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18.2.1.3.2立姿总成绩中最后一组环值高者列前。
18.2.1.3.3总成绩最后一组中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18.2.2个人赛:
18.2.2.1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同时,按照个人赛决赛方式以发射1支箭进行决赛,环值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同,则再进行单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18.2.2.2决赛后总成绩相同时,在原靶位进行单支箭决赛,不进行试射,如仍相同,则再进行单支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与名次。
18.2.2.3如出现多人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18.2.2.4个人赛的资格赛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18.2.2.4.1按倒数第一组(5支)、倒数第二组(5支)……以此类推,成绩高者列前。
18.2.2.4.2按倒数第一组10环、9环、8环……倒数第二组10环、
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第六章 弃权和申诉
19弃权
19.1在第一组记分射裁判员下达“开始”口令后,运动员仍未到场,视为弃权。
19.2只参加了前部分比赛,因故后部分比赛没有参加为弃权。公布所发射的成绩并标明弃权理由。
20申诉
20.1如果在拔箭前,运动员发现记分表记录有误,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抗议,裁判员核实后可以改正。
20.2拔箭前,对靶上箭支的环值发生疑问时,记分员或运动员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由三名裁判员表决,判定箭支的环值。运动员在拔箭后不能再抗议。
20.3对损坏严重的靶面或其他器材、场地设备有意见,运动员或教练员可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决定修整或撤换。
20.4每项成绩公布后,裁判长签署该成绩申诉截止时间,这一时间为15分钟。超过该时间,不再受理该成绩申诉事宜。
20.5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
20.6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进行裁决。
第七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21裁判人员
射弩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3人,裁判员、发令员、记分员、编排记录员、检录员等若干人。
22裁判人员职责
22.1裁判长
22.1.1全面负责主持整个裁判工作。
22.1.2对比赛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
22.1.3对严重违反规则的运动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22.1.4有权处理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
22.1.5审核并签署比赛成绩单、成绩公告。
22.1.6主持靶位抽签。
22.1.7召开裁判员会议,对当日比赛进行小结。
22.2副裁判长
22.2.1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当裁判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
22.2.2比赛前,带领裁判员检查场地设施和运动员比赛器材。
22.2.3主持或协助裁判长组织决赛场次的工作。
22.3裁判员
22.3.1赛前检查场地设施、运动员比赛器材。
22.3.2召集各组运动员按时进入比赛场地,通知竞赛注意事项。
22.3.3运动员进入发射区后核对号码。
22.3.4判定运动员发射是否有效,对一般犯规者有权给予处罚。
22.3.5在比赛中,做好裁判工作,判定运动员比赛成绩(每支箭的环数)。
22.4发令员
22.4.1负责比赛的统一发令、计时和场地安全。
22.4.2记录比赛因故中断的原因和时间。
22.4.3负责比赛期间的音响播放(播放有关比赛通知、项目介绍、各队情况等材料)。
22.5记分员
22.5.l核实和记录每箭环数并注明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22.5.2指挥运动员拔箭和标好箭孔。
22.5.3核算个人累计环值,每项比赛结束后让运动员在记分表上签字并送交记录处。
22.5.4记分员无权改动记分表上记载每支箭环值的数字,需改动时,必须由裁判员执笔并与运动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22.5.5对疑难箭环值及时报告裁判长,待裁决后再登记。
22.6编排记录员
22.6.1赛前准备比赛所需表格、裁判用具。
22.6.2准备比赛、训练靶纸,编写靶位号码。
22.6.3负责靶位编排工作,抽签后打印竞赛通知书。
22.6.4负责比赛的记录、成绩记分表的收集、复核与整理。
22.6.5填写成绩报告单,并经裁判长审核签字。
22.6.6打印正式成绩公报、成绩册,公布成绩。
22.6.7落实裁判长交给的各项任务。
22.7检录员
22.7.1根据比赛安排对参赛运动员进行检录。
22.7.2检查运动员比赛器材(弩、箭)。
22.7.3带领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
(节选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2018年修订版)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